索引号 | 311392064/2022-878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7 |
当事人1:杭州临安副高摩托车商行
主体经营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5MA2H0GNQ9T
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林街330号
经营者:王爽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
当事人2:杭州临安瑞能土石方工程队
主体经营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5MA2H0GPC7X
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虹南街98号
经营者:王爽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
2022年7月15日,我局接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杭临检建[2022]9号)。当事人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转卖营业执照,建议我部门撤销其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查,上述当事人经营者为王爽,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当事人经营者王爽电话号码亦无法联系。
另查明,杭州临安副高摩托车商行的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林街330号,经询问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该地址没有杭州临安副高摩托车商行。
杭州临安瑞能土石方工程队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虹南街98号,经询问实际承租人****************,该地址没有杭州临安瑞能土石方工程队。
当事人经营者王爽将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利用将上述营业执照进行转卖。王爽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杭临检建[2022]9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场所不符;
3、杭州临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12刑初377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王爽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刑事判决的事实。
2022年10月2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市监(听)告字〔2022〕4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者王爽已因转让营业执照行为受到刑事判决,情节属严重,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吊销杭州临安副高摩托车商行、杭州临安瑞能土石方工程队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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