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1392064/2022-7906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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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上述当事人涉嫌转让营业执照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杨生明将上述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行买卖,提供给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杨生明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且上述人当事人均未在注册地经营。
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者杨生明已因转让营业执照行为受到刑事判决,情节属严重,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吊销杭州临安明明服装店、杭州临安小杨建材商行、杭州临安老杨百货商行、杭州临安联樊建材商行、杭州临安极泰土石方工程队、杭州临安杨哥门窗商行营业执照。
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生明已因转让营业执照行为受到刑事判决,情节属严重,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吊销杭州临安珀晓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寻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相关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徐振宇、金军
联系电话: 0571-63921120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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