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11392064/2022-8213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2-05-26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杭临)冒撤登字〔2022〕第3-3号
日期:
2022-05-27 08:36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当事人:杭州旋吉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KK8392B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1188号2幢3层302-260号工位

经本局查明,杭州旋吉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取得公司商事登记,股东为宋金艳、丁云二人。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人丁云不认识当事人所有相关人员,对当事人的商事登记情况不知情,当事人商事登记材料上股东“丁云”的签字也不是本人所签。当事人通过商事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具体经办人员“李总”、股东宋金艳无法联系,委托代理人胡雪晴无法确认商事登记材料签字是否由相关人员所签,当事人登记住所地的出租方浙江银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确认租赁合同签字是否由相应人员所签。2022年3月11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截止目前公示期已满,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提出异议,本局认为应当认定冒名登记成立。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丁云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有对申请人丁云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商事登记委托代理人宋金艳的询问笔录、对登记住所房屋出租方浙江银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峰的询问笔录以及有对股东宋金艳身份证地址发送的询问通知书予以证实。

2022年05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的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编号为(杭临)冒告字〔2021〕第5-46号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21年09月02日杭州旋吉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05月26日

分享:
字体: [

]
打印
索引号 311392064/2022-8213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2-05-26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杭临)冒撤登字〔2022〕第3-3号
发布时间:2022-05-27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当事人:杭州旋吉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KK8392B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1188号2幢3层302-260号工位

经本局查明,杭州旋吉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取得公司商事登记,股东为宋金艳、丁云二人。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人丁云不认识当事人所有相关人员,对当事人的商事登记情况不知情,当事人商事登记材料上股东“丁云”的签字也不是本人所签。当事人通过商事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具体经办人员“李总”、股东宋金艳无法联系,委托代理人胡雪晴无法确认商事登记材料签字是否由相关人员所签,当事人登记住所地的出租方浙江银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确认租赁合同签字是否由相应人员所签。2022年3月11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截止目前公示期已满,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提出异议,本局认为应当认定冒名登记成立。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丁云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有对申请人丁云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商事登记委托代理人宋金艳的询问笔录、对登记住所房屋出租方浙江银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峰的询问笔录以及有对股东宋金艳身份证地址发送的询问通知书予以证实。

2022年05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的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编号为(杭临)冒告字〔2021〕第5-46号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21年09月02日杭州旋吉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