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11/2022-839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13 |
发文字号 | 临民〔2022〕3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10-2022-0004 | 关联内容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8〕1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核实(以下简称资质核实)工作,应坚持标准统一、自愿申报、分批核实、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开展购买服务提供参考。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区民政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承接主体中社会组织的资质,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
第五条申请资质核实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独立建账,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
(五)在申请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两年参加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一)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为3A等级及以上的;
(二)杭州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等级的。
第七条等级评估为5A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只需填写申报表,无须提供申报材料,就可以通过资质核实。
第八条符合本指引第五条所列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写《临安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质核实申请表》(一式三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二)有年检结论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社会组织相关财务制度;
(四)办公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符合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优先条件的社会组织,除第八条应当报送的材料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等级评定(等级评估)证明文件、牌匾、公告(有效期内);
(二)其他材料。
第十条资质核实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每年10月10日至11月1日,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核实、公示。每年11月2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申请材料,拟制本级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公告。每年12月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本级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并在当地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一年公布一次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一)资质有效期限。资质核实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一年,社会组织需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实行分类管理。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录入推荐目录,分为A、B、C三类。
A类: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4A级及以上等级的,或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最高等级的社会组织为A类;
B类: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3A级,或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等级的社会组织为B类;
C类:其它具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质条件中必要条件的社会组织为C类。
凡具有优先条件的社会组织优先录入A类、B类。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取消其资质:
1.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2.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社会组织不具备列入目录条件且经登记机关查证属实的;
4.在申请时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排除出目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核实的申请。
第十二条通过民政部门资质核实的社会组织,可承接全区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事项,但不得超出该社会组织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经过资格审查,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在选择承接的社会组织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资质核实工作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实名反映,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反映情况进行核查,如反映情况属实,且证明被反映社会组织已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移出目录。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安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核实工作指引》的通知.pdf
附件:临安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核实申请表
附件:
临安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核实申请表
社会组织名称 | |||
业务主管单位 | |||
统一信用代码 | 成立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前两年年检情况 | 20 年年检结果 | ||
20 年年检结果 | |||
评估等级 | A | 评估等级有效期 | 20 年-20 年 |
等级评定 | 等级评定有效期 | 20 年-20 年 | |
办公住所 | |||
宗 旨 | |||
业务范围 | |||
负责人联系方式 | |||
姓 名 | 职 务 | ||
手 机 | 邮 箱 | ||
近2年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 和购买服务项目、款额情况及绩效自评情况(可另附页) | |||
申请单位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 必要条件和优先条件(可另附页) |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名:
(社会组织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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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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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
受理意见 | 审批意见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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