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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11392064/2022-8382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2-07-12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杭州市临安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2-07-12 15:15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和杭州市临安区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临现服办〔2022〕2号)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了《杭州市临安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7月20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反馈到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邮箱178122242@qq.com

联系人:郑俊、杭晨,联系电话:63723063、63804811

通信地址: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号市民中心4号楼

B座13-15层

附件:1.《杭州市临安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2.《意见反馈表》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附件1

杭州市临安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依据《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拨款;

(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助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为以下单位或个人:在临安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户籍在临安的本区居民;在临安工作、创业的非本区居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已经授权,且授权地址在临安区内;

(二)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

(三)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五)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的企业;

(六)获得“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大赛”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

(七)新评上国家、省级专利导航工程试点的;

(八)经评审立项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且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

(九)专利维权成功的企业;

(十)新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十一)新注册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十二)新注册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企业;

(十三)符合区政府有关鼓励知识产权发展扶持的其他政策。

第六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需报送下列材料(提供的电子证书、电子收据等相关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相同效力):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1.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并提供证书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

2.国外或地区专利的出示含发明专利名称、发明人、申请日、专利权人、授权日等专利证书内容并提供相应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是2个以上的,需同时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内专利出示官费缴纳凭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国外或地区专利出示官费缴费凭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需提供翻译件),通过PCT申请的专利还要提供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的官费缴纳凭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五)单位应提供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本区居民需出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并提供复印件;在临安工作、创业的非本区居民需出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并提供复印件,本地缴纳社保证明或本人担任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要报送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专利、商标质押合同复印件;

(三)专利、商标质押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借款借据复印件;

(六)收息凭证(或者银行收息回单)。

第八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报送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

(二)获得的相关证书或获评、通过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出示专利维权成功的法院判决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并提供复印件;

(三)出示维权代理合同、发票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照、商标证复印件;

(二)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

(二)商标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

(二)商标证复印件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征集符合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资助的申请。为了保障企业权益,当年因特别情况没有征集的,可以合并于下一年度征集。

(二)申请资助时间期限,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为准,公布申请时间不得少于30日,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对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的限定情况:

(一)对驰名商标资助只限于第一次行政认定;

(二)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资助只限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一批核准企业,同一批企业共享1个地理标志产品的资助金额;

(三)对集体商标的资助中1个大类下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算1个商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对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经费全数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8日发布的《杭州市临安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临安区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发明授权国家或地区

国内□

国外、地区□

联系人


电 话


申请人地址


职务发明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非职务发明填写

个人身份证号码


发明专利

数量(件)


资助金额合计(元)

人民币大写(元):   

人民币小写(元):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发明授权国或地区

授权公告日期

实际缴纳官费

资助金额

1








2








...








合计资助金额(元)



注:资助金额=实际缴纳官费*50%,此表填不下可加长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反馈单位(人)


联络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草案原文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注:增加条文可以不填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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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11392064/2022-8382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2-07-12
关于《杭州市临安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2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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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和杭州市临安区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临现服办〔2022〕2号)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了《杭州市临安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7月20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反馈到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邮箱178122242@qq.com

联系人:郑俊、杭晨,联系电话:63723063、63804811

通信地址: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号市民中心4号楼

B座13-15层

附件:1.《杭州市临安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2.《意见反馈表》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附件1

杭州市临安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依据《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拨款;

(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助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为以下单位或个人:在临安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户籍在临安的本区居民;在临安工作、创业的非本区居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已经授权,且授权地址在临安区内;

(二)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

(三)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五)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的企业;

(六)获得“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大赛”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

(七)新评上国家、省级专利导航工程试点的;

(八)经评审立项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且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

(九)专利维权成功的企业;

(十)新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十一)新注册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十二)新注册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企业;

(十三)符合区政府有关鼓励知识产权发展扶持的其他政策。

第六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需报送下列材料(提供的电子证书、电子收据等相关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相同效力):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1.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并提供证书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

2.国外或地区专利的出示含发明专利名称、发明人、申请日、专利权人、授权日等专利证书内容并提供相应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是2个以上的,需同时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内专利出示官费缴纳凭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国外或地区专利出示官费缴费凭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需提供翻译件),通过PCT申请的专利还要提供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的官费缴纳凭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五)单位应提供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本区居民需出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并提供复印件;在临安工作、创业的非本区居民需出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并提供复印件,本地缴纳社保证明或本人担任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要报送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专利、商标质押合同复印件;

(三)专利、商标质押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借款借据复印件;

(六)收息凭证(或者银行收息回单)。

第八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报送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

(二)获得的相关证书或获评、通过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出示专利维权成功的法院判决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并提供复印件;

(三)出示维权代理合同、发票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照、商标证复印件;

(二)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

(二)商标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

(二)商标证复印件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征集符合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资助的申请。为了保障企业权益,当年因特别情况没有征集的,可以合并于下一年度征集。

(二)申请资助时间期限,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为准,公布申请时间不得少于30日,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对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的限定情况:

(一)对驰名商标资助只限于第一次行政认定;

(二)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资助只限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一批核准企业,同一批企业共享1个地理标志产品的资助金额;

(三)对集体商标的资助中1个大类下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算1个商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对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经费全数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8日发布的《杭州市临安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临安区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发明授权国家或地区

国内□

国外、地区□

联系人


电 话


申请人地址


职务发明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非职务发明填写

个人身份证号码


发明专利

数量(件)


资助金额合计(元)

人民币大写(元):   

人民币小写(元):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发明授权国或地区

授权公告日期

实际缴纳官费

资助金额

1








2








...








合计资助金额(元)



注:资助金额=实际缴纳官费*50%,此表填不下可加长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反馈单位(人)


联络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草案原文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注:增加条文可以不填写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