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15/2022-8366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7-08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22〕32号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各镇(街道)办理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通知
日期:
2022-07-08 18:34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22〕32号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

各镇(街道)办理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方便群众生产活动,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规范我市野外生产用火许可,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六、十七条之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将办理有关野外生产用火的行政许可管理职能委托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依法履行受委托的职责,严格按规定流程办理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有效。在委托期间,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均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许可及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能,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受委托人应当自觉接受委托人监督、指导。

3.受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及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能,不得超越范围行使职权;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许可及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能。


附件:1.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2.杭州市临安区林区野外用火申请表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第...........................号............................

附件1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No:

用火单位

(个人)


责任人姓名


责任人职务


用火地点


面积


用火目的


用火时间

时至


用 火 规 定

1.必须持此证方可在野外用火。

2.用火时森林火险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下。

3.必须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职责。

4.用火前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开好防火隔离带,并组织好扑火人员和工具,一旦发生跑火及时组织扑救。

5.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方可离开现场。

6.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将追究相关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批准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存根

No:

用火单位

(个人)


责任人姓名


责任人职务


用火目的


用火地点




地名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申领人(签名):

申领人证件号:

批准机关(盖章):

批准人:

   年  月  日



— 3 —




附件2

杭州市临安区林区野外用火申请表

申请单位(户主): &&&&&&&&&&请日期: 年 &n

用火地点

(街道)


村委(林场

自然村(林区)

地名

东经


°


北纬


°


四至

东:


南:



西:

北:



面积

林班


小班

责任人


林地情况

迹地

亩;荒山

亩;其它:


参加人数


安全监督员


点火人


用火时间







用火理由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申请人(签字):


村意


委见




(盖章)


镇(街道)林业工作站踏勘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章)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镇(街道)留存,一份自存,一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印发


分享:
字体: [

]
打印
索引号 002508115/2022-8366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7-08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22〕32号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各镇(街道)办理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8
信息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22〕32号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

各镇(街道)办理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方便群众生产活动,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规范我市野外生产用火许可,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六、十七条之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将办理有关野外生产用火的行政许可管理职能委托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依法履行受委托的职责,严格按规定流程办理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有效。在委托期间,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均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许可及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能,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受委托人应当自觉接受委托人监督、指导。

3.受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及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能,不得超越范围行使职权;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许可及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能。


附件:1.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2.杭州市临安区林区野外用火申请表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第...........................号............................

附件1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No:

用火单位

(个人)


责任人姓名


责任人职务


用火地点


面积


用火目的


用火时间

时至


用 火 规 定

1.必须持此证方可在野外用火。

2.用火时森林火险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下。

3.必须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职责。

4.用火前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开好防火隔离带,并组织好扑火人员和工具,一旦发生跑火及时组织扑救。

5.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方可离开现场。

6.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将追究相关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批准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存根

No:

用火单位

(个人)


责任人姓名


责任人职务


用火目的


用火地点




地名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申领人(签名):

申领人证件号:

批准机关(盖章):

批准人:

   年  月  日



— 3 —




附件2

杭州市临安区林区野外用火申请表

申请单位(户主): &&&&&&&&&&请日期: 年 &n

用火地点

(街道)


村委(林场

自然村(林区)

地名

东经


°


北纬


°


四至

东:


南:



西:

北:



面积

林班


小班

责任人


林地情况

迹地

亩;荒山

亩;其它:


参加人数


安全监督员


点火人


用火时间







用火理由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申请人(签字):


村意


委见




(盖章)


镇(街道)林业工作站踏勘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章)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镇(街道)留存,一份自存,一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