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668/2022-849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公安分局 发文日期 2022-08-23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临安区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2-08-23 21:17
来源:
区公安分局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临安区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安区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临安区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便民服务站的设立,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向电动自行车行业商会提出报备,电动自行车行业商会经过对其所在地点、人员配备、销售情况、硬软件设备、场地及登记量等情况进行审核以后,认为符合设立便民登记服务点条件的,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点﹐实行销售、便民上牌一条龙服务。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电动自行车行业商会负责。

第三条 申请设立服务点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和经营规模(年销售达1000辆以上,偏远地区可酌减),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二)能够设立车辆登记及保险服务窗口、查验场地、拍照场地,具有防火、防盗设施设备,能确保票据、车牌、行驶证、网络等安全;

(三)能够设立群众学习、考试区域,提供饮水设备、电视及笔墨等服务;具备对电动自行车购买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学习的条件;

(四)有能连接计算机的互联网;安装有较为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能够监控场地内学习考试以及车辆登记上牌的实时情况;

(五)需自行准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相关设备,如电脑、针式打印机、打印照片用的彩色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高拍仪及电视机、桌椅等宣教设施;

(六)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便民服务点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向电动自行车行业商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印文样本和签名样本;

(三)服务点负责人、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属暂住的,还应提交居住证)和联系电话;

(四)办公区、物品存储区等各岗位场地的照片;

(五)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

第五条 对批准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由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或企业授权电动自行车便民上牌服务资格,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负责办理本销售店(企业)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其它销售商家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业务,并核发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服务点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一)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

(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的,以及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遗失,无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个人,未使用二代身份证办理业务,或者使用二代身份证,但无法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识别该身份证的;

(五)其它法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不适合在服务点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车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前,对车主落实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按照“谁销售、谁宣教”的原则,由销售企业负责安排车主进行学习,学习结束后进行开卷考试,各登记服务点在查看学习记录后,方可办理查验、登记上牌。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审查车主提交的以下资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采取影像化方式建立和保存档案: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发票;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第九条 服务点以“××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的名称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设置统一规格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标示,使用“警察蓝”作为标识主色调,但应明显区别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标识。

第十条 服务站应当在业务代办区设立业务公开栏、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业务公开栏样式统一为白底蓝框,并就下列公开内容设制信息栏上墙:

(一)服务点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办理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业务委托书》;

(二)负责指导、监督的联系民警以及服务点工作人员公开栏(要求有相片、姓名、职务、警号(工号)等),以及服务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或企业服务电话等信息;

(三)受理业务程序;

(四)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服务点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根据登记服务点业务量配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固封螺丝和空白行驶证证芯、塑封膜等物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服务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网络和软件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牌证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对服务点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实行责任追究、责任倒查机制,杜绝违规办牌办证和其他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服务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业务监督,落实各项工作规章办法,依法代办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第十四条 服务点工作人员应当是与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原则上不少于2名,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上岗时,应保持仪容仪表大方得体,行为规范,佩戴工作证。

第十五条 服务点名称及工作人员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服务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与销售单位、其他业务人员、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合谋、串通,采取各种形式违规占用或获得电动自行车车牌、违规修改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违规核发牌证、严禁违规收费。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服务点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予以警告处理,并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暂停服务点的代理业务:

(一)不主动接受业务监督,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规章办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代办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机会,刁难群众,态度恶劣的;

(三)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数据录入月均差错率超过1%的;

(四)在一年内,服务点被群众投诉一次,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一年内,有一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一年内,发现一次未做好防火、防盗安全设施工作的,或因此造成证芯、号牌遗失、损毁的;

(七)在一年内,发现一次使用专用办公电脑操作与注册登记无关事情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服务点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勒令其限期整改:

(一)代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数据录入月均差错率连续两次超过1%的;

(二)在一年内,服务点被群众投诉两次,经查证属实的;

(三)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连续两次未及时上交规费的;

(四)在一年内,有两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取消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权限和资格的;

(五)在一年内,发现两次未做好防火、防盗安全设施工作的;

(六)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使用专用办公电脑操作与注册登记无关事情的;

(七)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遗失、损毁证芯、号牌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取消服务站资格,撤销服务站;触犯法律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机会,私自违规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为不符合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行为经警告无效的;

(四)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中﹐欺骗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损害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规占用电动自行车车牌、擅自修改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违规核发牌证和出具证明凭证的;

(六)在一年内,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被投诉三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七)泄露系统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相关信息的;

(八)开具虚假、伪造或变造销售发票的;

(九)对公安机关就涉车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情节严重的;

(十)发生号牌遗失、损毁后隐瞒不报的;

(十一)有其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便民登记服务点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的权限和资格,撤销服务点: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吊销、撤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的;

(二)企业解体或者并入其他企业不再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或交易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服务点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办理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一经发现,一律撤销,收回牌证;损害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服务点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由临安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临安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服务点

临安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服务点.pdf

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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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临安区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安区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临安区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便民服务站的设立,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向电动自行车行业商会提出报备,电动自行车行业商会经过对其所在地点、人员配备、销售情况、硬软件设备、场地及登记量等情况进行审核以后,认为符合设立便民登记服务点条件的,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点﹐实行销售、便民上牌一条龙服务。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电动自行车行业商会负责。

第三条 申请设立服务点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和经营规模(年销售达1000辆以上,偏远地区可酌减),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二)能够设立车辆登记及保险服务窗口、查验场地、拍照场地,具有防火、防盗设施设备,能确保票据、车牌、行驶证、网络等安全;

(三)能够设立群众学习、考试区域,提供饮水设备、电视及笔墨等服务;具备对电动自行车购买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学习的条件;

(四)有能连接计算机的互联网;安装有较为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能够监控场地内学习考试以及车辆登记上牌的实时情况;

(五)需自行准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相关设备,如电脑、针式打印机、打印照片用的彩色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高拍仪及电视机、桌椅等宣教设施;

(六)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便民服务点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向电动自行车行业商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印文样本和签名样本;

(三)服务点负责人、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属暂住的,还应提交居住证)和联系电话;

(四)办公区、物品存储区等各岗位场地的照片;

(五)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

第五条 对批准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由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或企业授权电动自行车便民上牌服务资格,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负责办理本销售店(企业)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其它销售商家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业务,并核发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服务点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一)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

(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的,以及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遗失,无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个人,未使用二代身份证办理业务,或者使用二代身份证,但无法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识别该身份证的;

(五)其它法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不适合在服务点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车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前,对车主落实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按照“谁销售、谁宣教”的原则,由销售企业负责安排车主进行学习,学习结束后进行开卷考试,各登记服务点在查看学习记录后,方可办理查验、登记上牌。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审查车主提交的以下资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采取影像化方式建立和保存档案: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发票;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第九条 服务点以“××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的名称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设置统一规格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标示,使用“警察蓝”作为标识主色调,但应明显区别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标识。

第十条 服务站应当在业务代办区设立业务公开栏、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业务公开栏样式统一为白底蓝框,并就下列公开内容设制信息栏上墙:

(一)服务点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办理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业务委托书》;

(二)负责指导、监督的联系民警以及服务点工作人员公开栏(要求有相片、姓名、职务、警号(工号)等),以及服务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或企业服务电话等信息;

(三)受理业务程序;

(四)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服务点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根据登记服务点业务量配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固封螺丝和空白行驶证证芯、塑封膜等物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服务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网络和软件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牌证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对服务点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实行责任追究、责任倒查机制,杜绝违规办牌办证和其他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服务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业务监督,落实各项工作规章办法,依法代办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第十四条 服务点工作人员应当是与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原则上不少于2名,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上岗时,应保持仪容仪表大方得体,行为规范,佩戴工作证。

第十五条 服务点名称及工作人员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服务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与销售单位、其他业务人员、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合谋、串通,采取各种形式违规占用或获得电动自行车车牌、违规修改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违规核发牌证、严禁违规收费。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服务点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予以警告处理,并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暂停服务点的代理业务:

(一)不主动接受业务监督,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规章办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代办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机会,刁难群众,态度恶劣的;

(三)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数据录入月均差错率超过1%的;

(四)在一年内,服务点被群众投诉一次,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一年内,有一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一年内,发现一次未做好防火、防盗安全设施工作的,或因此造成证芯、号牌遗失、损毁的;

(七)在一年内,发现一次使用专用办公电脑操作与注册登记无关事情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服务点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勒令其限期整改:

(一)代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数据录入月均差错率连续两次超过1%的;

(二)在一年内,服务点被群众投诉两次,经查证属实的;

(三)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连续两次未及时上交规费的;

(四)在一年内,有两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取消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权限和资格的;

(五)在一年内,发现两次未做好防火、防盗安全设施工作的;

(六)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使用专用办公电脑操作与注册登记无关事情的;

(七)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遗失、损毁证芯、号牌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取消服务站资格,撤销服务站;触犯法律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机会,私自违规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为不符合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行为经警告无效的;

(四)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中﹐欺骗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损害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规占用电动自行车车牌、擅自修改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违规核发牌证和出具证明凭证的;

(六)在一年内,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被投诉三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七)泄露系统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相关信息的;

(八)开具虚假、伪造或变造销售发票的;

(九)对公安机关就涉车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情节严重的;

(十)发生号牌遗失、损毁后隐瞒不报的;

(十一)有其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便民登记服务点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的权限和资格,撤销服务点: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吊销、撤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的;

(二)企业解体或者并入其他企业不再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或交易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服务点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办理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一经发现,一律撤销,收回牌证;损害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服务点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由临安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临安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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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