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11392064/2022-8578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2-09-28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省局2022年第14期通告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
2022-09-28 10:54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第14通告,涉及我1食品流通单位、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32713的化核乌梅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安绿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化核乌梅,苋菜红项目不符合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化核乌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76日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处罚〔2022〕29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没65020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32862的酱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安青山湖农贸市场许琴食品店销售的酱瓜,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酱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进货凭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在确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621日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不罚〔2022〕16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做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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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局2022年第14期通告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9-28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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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第14通告,涉及我1食品流通单位、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32713的化核乌梅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安绿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化核乌梅,苋菜红项目不符合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化核乌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76日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处罚〔2022〕29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没65020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32862的酱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安青山湖农贸市场许琴食品店销售的酱瓜,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酱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进货凭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在确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621日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不罚〔2022〕16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做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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