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69/2022-858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
(2022年8月29日经杭州市临安区农林技术推广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2年9月12日经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经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杭州市临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自2022年9月23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管理,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杭州市临安区农林技术推广中心(杭州市临安区农林科学研究所、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干部学校、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临安分校)。中文域名:杭州市临安区农林技术推广中心.公益。住所: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长桥路65号。
第三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处级。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第五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 。
第八条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承担农林渔产业发展的指导、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起草产业技术标准,提供产业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四)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工程、高效设施农业、木本油料产业提升等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农林渔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和日常管理服务。
(五)
(六)指导种植业(渔业)标准化生产,指导种植业(渔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工作。
(七)指导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快速检测工作。承担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
(八“三品一标”
(九)承担全区农林种子种苗的选育、生产、经营指导工作,指导农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和种子调控、种子种苗工程建设、种业信息发布和品种展示示范工作。
(十
(十一
(十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六)为本单位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七)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三
(四)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五)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一岗双责”。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其他群众组织由举办单位统一设置
第十七条 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班子
(一)审议章程(草案或修订案);
(二)审议业务活动年度计划;
(三)
(四)其他需由班子会议
第二十一条 班子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 征求意见。决策前,应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
(二)酝酿沟通。决策前,班子成员通过适当的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
(三) 议题讨论。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主任 ;
;
(五)会;
(六)决策实施。事项经集体决策后,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班子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班子会议
班子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9个,名称分别为:办公室、农作物站、经济作物站、林特站、水产站、花卉苗木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草案、绩效评价制度草案等内部制度草案;
(四)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审议上一届(次)本单位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七)讨论其他需要经本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发展目标:乡村产业振兴、农民增收致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功能定位:为农林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和基础保障。
第二十九条 确保公益属性是本单位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公益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遵守职业伦理和道德。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制度,逐项列清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厘清事业单位与党政机构和市场的界限。
第三十三条 在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举办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1次对本单位公益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和履职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五条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打造本单位公益服务品牌。
第三十六条 加强本单位特色公益文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公益服务、内部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出国境审批、请销假管理等各项日常人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按章审批。
第四十五条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具体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班子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核准(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自行决定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二)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
第五十条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中共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中共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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