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668/2022-851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公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05 |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临安区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临安区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
服务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二条 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推进在非机动车销售企业等单位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群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服务站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示。
第三条 服务站点应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四条 服务站点应当设立业务公开栏,公示办理登记应提交的资料以及业务办理流程,方便群众办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服务点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对服务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
第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监督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公开举报电话0571-61130000,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原《临安区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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