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97/2023-878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临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2 |
序号 | 类 型 | ||||||||
1 | 土地非法交易类 | ||||||||
2 | 非法占地类 | ||||||||
3 | 破坏土地资源类 | ||||||||
4 | 其他土地类 | ||||||||
5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类 | ||||||||
6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城市扬尘类 | ||||||||
7 | 矿产勘查类 | ||||||||
8 | 矿产开发类 | ||||||||
9 | 矿产资源费类 | ||||||||
10 | 矿产资源(矿业权)交易类 | ||||||||
11 | 地质勘查资质类 | ||||||||
12 | 地质灾害防治类 | ||||||||
13 | 古生物化石类 |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
1 | 土地非法交易类 |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 涉及基本农田或者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 | |||||
土地面积不满10亩 | 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 | ||||||||
2 | 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 | ||||||
土地面积不满10亩 | 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 | ||||||||
3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涉及基本农田或者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 | ||||||
土地面积不满10亩 | 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 | ||||||||
4 |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 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处非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土地面积5亩以上不满10亩 | 处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土地面积不满5亩 | 处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5 |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涉及基本农田或者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 | ||||||
土地面积不满10亩 | 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 | ||||||||
6 | 非法转让、转租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 | 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处4万元罚款 | ||||||
土地面积5亩以上不满10亩 | 处3万元罚款 | ||||||||
土地面积不满5亩 | 处2万元罚款 |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
7 | 非法占地类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建设用地 | 经营性商业项目 | 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 |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 | 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 | ||||||||
其他项目 | 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 | ||||||||
未利用地 | 经营性商业项目 | 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 |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 | 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 | ||||||||
其他项目 | 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 | ||||||||
农用地 | 经营性商业项目 | 按每平方米25元罚款 |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 | 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 | ||||||||
其他项目 | 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 | ||||||||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 | 经营性商业项目 | 按每平方米29元罚款 |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 | 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 | ||||||||
其他项目 | 按每平方米25元罚款 | ||||||||
基本农田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 | 按每平方米25元罚款 | |||||||
公益、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 按每平方米29元罚款 | ||||||||
8 |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 | 同上 | 同上 | ||||||
9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 未设定罚款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10 | 非法占地类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 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按每平方米29元罚款 | |
土地面积5亩以上不满10亩 | 按每平方米25元罚款 | ||||
土地面积不满5亩 | 按每平方米22元罚款 | ||||
11 |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 | 农用地 | 按每平方米25元罚款 | ||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按每平方米22元罚款 | ||||
12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经营性商业项目 | 按每平方米29元罚款 |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 | 按每平方米22元罚款 | ||||
其他项目 | 按每平方米25元罚款 | ||||
13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尚未破坏生态环境 | 按开垦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罚款 | ||
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破坏生态环境 | 按开垦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5元罚款 | ||||
14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未设定罚款 | |||
15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 未设定罚款 |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16 | 破坏土地资源类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 耕地面积不满5亩 | 处耕地开垦费的1倍罚款 | |
耕地面积5亩以上 | 处耕地开垦费的1.2倍罚款 | ||||
17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采石、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 基本农田面积不满3亩 |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2倍罚款 | ||
基本农田超过3亩 |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5倍罚款 | ||||
18 | 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 | 耕地面积不满5亩 | 处耕地开垦费的1倍罚款 | ||
耕地面积5亩以上 | 处耕地开垦费的1.2倍罚款 | ||||
19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土地面积不满5亩 | 处土地复垦费的1倍罚款 | ||
土地面积5亩以上不满10亩 | 处土地复垦费的1.2倍罚款 | ||||
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处土地复垦费的1.5倍罚款 | ||||
20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 耕地面积不满5亩 | 处耕地复垦费的1倍罚款 | ||
耕地面积5亩以上不满10亩 | 处耕地复垦费的1.2倍罚款 | ||||
耕地面积10亩以上 | 处耕地复垦费的1.5倍罚款 | ||||
21 |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 土地面积不满5亩 | 处耕地开垦费的1倍罚款 | ||
土地面积5亩以上不满10亩 | 处耕地开垦费的1.2倍罚款 | ||||
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处耕地开垦费的1.5倍罚款 | ||||
22 | 破坏西湖龙井茶基地 | 毁坏面积不满3亩 | 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 | ||
毁坏面积3亩以上 | 按每平方米25元罚款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
23 | 其他土地类 | 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出让土地 | 未按时动工 | 因自身原因超过动工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 | 公益、基础设施 | 按出让金3%罚款 | |
工业用地 | 按出让金20%罚款 | ||||||
经营性商业项目用地 | 按出让金20%罚款 | ||||||
其他用地 | 按出让金20%罚款 | ||||||
因自身原因超过动工时间满二年(准予延期的) | 公益、基础设施 | 按出让金3%罚款 | |||||
工业用地 | 按出让金25%罚款 | ||||||
经营性商业项目用地 | 按出让金25%罚款 | ||||||
其他用地 | 按出让金25%罚款 | ||||||
未按时竣工 | 因自身原因超过合同规定竣工时间满一年 | 公益、基础设施 | 按出让金的[2+0.5(n-1)]%罚款 | n为因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竣工年数 | |||
工业用地 | 按出让金的[3+0.5(n-1)]%罚款 | ||||||
经营性商业项目用地 | 按出让金的[5+0.5(n-1)]%罚款 | ||||||
其他用地 | 按出让金的[4+0.5(n-1)]%罚款 | ||||||
未按规定条件开发利用出让土地 | 按开发利用现状评估现行地价的10%罚款 |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24 | 其他土地类 | 拒不办理土地登记 | 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 | 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 | |
未按规定办理土地设定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 | 处1000元罚款 | ||||
25 | 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书 | 骗取土地登记 | 处4000元罚款 | ||
伪造土地证书 | 处8000元罚款 | ||||
擅自涂改土地证书 | 处6000元罚款 | ||||
26 | 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伪造、毁灭证据 | 伪造证据 | 处4000元罚款 | ||
毁灭证据 | 处6000元罚款 | ||||
27 | 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妨碍作证 |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 处4000元罚款 | ||
威胁、阻止证人作证 | 处6000元罚款 | ||||
28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处500元罚款 | ||
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处300元罚款 | ||||
29 | 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 | 侵占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 | 处1000元罚款 | ||
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 | 处1500元罚款 | ||||
30 | 擅自征地补偿安置 | 涉及土地不满10亩 | 处4万元罚款 | ||
涉及土地10亩以上 | 处8万元罚款 | ||||
31 |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 处2万元罚款 | ||
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两次以上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 处4万元罚款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32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类 | 违反《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无证拆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 | 无证拆迁 | 处2万元罚款 | |
未按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 | 处1万元罚款 | ||||
33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 | 不满5户 | 处1万元罚款 | ||
拆迁5户以上 | 处2万元罚款 | ||||
34 | 拆迁人违反《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委托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单位拆迁 | 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 处2万元罚款 | ||
擅自缩小补偿、安置范围 | 处1万元罚款 | ||||
35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 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 | 处6万元罚款 | ||
擅自扩大补偿、安置范围 | 处8万元罚款 | ||||
36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扩大补偿、安置范围 | 超期不满六个月 | 处12万元罚款 | ||
超过六个月 | 处18万元罚款 | ||||
37 | (集体土地房屋)被拆迁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 | 不按期腾退过渡房 | 处200元罚款 | ||
拒绝腾退过渡房 | 处400元罚款 | ||||
经责令限期退还过渡房,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 | 处1000元罚款 | ||||
38 | (集体土地房屋)被拆迁人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超额补偿 | 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超额补偿的不满10平方米(或者补偿金额不满1万元) | 处3000元罚款 | ||
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超额补偿的在10平方米(或者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 | 处7000元罚款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39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城市扬尘类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房施工工地周围未设置不低于2.1米遮挡围墙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 不予罚款 | |
超过期限未改正到位 | 处3000元罚款 | ||||
40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房单位施工方案未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未严格遵守和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 不予罚款 | ||
超过期限未改正到位 | 处3000元罚款 | ||||
41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房施工单位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未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 不予罚款 | ||
超过期限未改正到位 | 处3000元罚款 | ||||
42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房施工单位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未及时清运,或未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未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 不予罚款 | ||
超过期限未改正到位 | 处3000元罚款 | ||||
43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房施工单位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未用容器垂直清运,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未装袋扎口清运或未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未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 不予罚款 | ||
超过期限未改正到位 | 处3000元罚款 | ||||
44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房施工单位易产生扬尘的天气未暂停土方开挖、拆房施工作业,未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 不予罚款 | ||
超过期限未改正到位 | 处3000元罚款 | ||||
45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房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从事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 不予罚款 | ||
超过期限未改正到位 | 处3000元罚款 | ||||
46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房施工单位从事拆房、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时,未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 不予罚款 | ||
超过期限未改正到位 | 处3000元罚款 | ||||
47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房施工单位拆房施工未设置密目网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 不予罚款 | ||
超过期限未改正到位 | 处3000元罚款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48 | 矿产勘查类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 | 处3万元罚款 |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 | 处6万元罚款 | ||||
49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 开采矿产品 | 处3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 处6万元罚款 | ||||
50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 擅自印制勘查许可证 | 处3万元罚款 | ||
伪造或者冒用勘查许可证 | 处6万元罚款 | ||||
51 | 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处2万元罚款 |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处3万元罚款 | ||||
52 | 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其完成的勘查投入超过最低勘查投入额50%但未达到100% | 处2万元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其完成勘查投入低于最低勘查投入额50% | 处3万元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勘查根本进行未投入 | 处4万元罚款 | ||||
53 |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按规定改正 | 不予罚款 | ||
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处3万元罚款 | ||||
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处3万元罚款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54 | 矿产开发类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擅自采矿 | 处违法所得20%罚款 | |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 处违法所得30%罚款 | ||||
擅自开采特定矿种 | 处违法所得40%罚款 | ||||
55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 越界开采 | 处违法所得10%罚款 | ||
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及特定矿种的越界开采 | 处违法所得20%罚款 | ||||
56 |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拒不提交年度报告 | 处2万元罚款 |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 处3万元罚款 | ||||
弄虚作假 | 处4万元罚款 | ||||
57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责令限期恢复,未能恢复 | 处1万元罚款 | ||
拒不恢复原状 | 处2万元罚款 | ||||
58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 擅自印制采矿许可证 | 处3万元罚款 | ||
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 处6万元罚款 | ||||
59 | 拒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未设定罚款 | |||
60 |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时间建设、生产 | 逾期不满3个月 | 处3000元罚款 | ||
逾期3个月以上 | 处7000元罚款 | ||||
61 |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采矿图件 | 逾期不满3个月 | 处3000元罚款 | ||
逾期3个月以上 | 处7000元罚款 | ||||
62 | 选矿权人不按规定选矿 | 损失不满10万 | 处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的罚款 | ||
损失10万以上 | 处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的罚款 | ||||
63 | 无证选矿 | 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 | 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 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64 | 矿产资源费类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 超过限期15日内缴清 | 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的罚款 | |
超过限期15日以上未缴清 | 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的罚款 | ||||
65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的罚款 | ||
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的罚款 | ||||
66 |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照规定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 逾期不满15日 | 处1500元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 | 处3000元罚款 | ||||
67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 未设定罚款 | |||
68 | 未按规定报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 | 逾期不满15日 | 处1500元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 | 处3000元罚款 | ||||
69 | 未按规定进行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 | 逾期不满15日 | 处1500元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 | 处3000元罚款 | ||||
70 |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 | 应代扣代缴不满1万元 | 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的罚款 | ||
应代扣代缴1万元以上 | 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的罚款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71 | 矿产资源(矿业权)交易类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 非法所得不满5万元 | 处非法所得20%的罚款 | |
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 | 处非法所得50%的罚款 | ||||
非法所得20万以上 | 处非法所得80%的罚款 | ||||
72 |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 | 处2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 | 处6万元罚款 | ||||
73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 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 | 处2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 | 处6万元罚款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74 | 地质勘查资质类 |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 处15万元罚款 | ||||
75 |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 处15万元罚款 | ||||
76 | 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 处15万元罚款 | ||||
77 | 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 处15万元罚款 | ||||
78 | 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 处15万元罚款 | ||||
79 | 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 处15万元罚款 | ||||
80 | 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 处15万元罚款 | ||||
81 | 伪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 | 处15万元罚款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82 | 地质灾害防治类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工程尚未实施 | 处10万元罚款 | |
建设工程已经实施 | 处20万元罚款 | ||||
建设工程已建成 | 处30万元罚款 | ||||
因未评估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决策错误 | 处40万元罚款 | ||||
83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不整改 | 处20万元罚款 | ||
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不整改 | 处30万元罚款 | ||||
造成人员伤亡 | 处40万元罚款 | ||||
84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 | 治理不符合要求 | 处20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治理 | 处30万元罚款 | ||||
造成人员伤亡 | 处40万元罚款 | ||||
85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 未引发地质灾害 |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 | ||
引发地质灾害 | 对单位处1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罚款 | ||||
造成伤亡 | 对单位处18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罚款 | ||||
86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 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 处评估费1.5倍罚款 | ||
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 | 处评估费1.8倍罚款 | ||||
87 |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未发生事故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4%的罚款 | ||
发生事故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8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6%的罚款 |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88 | 地质灾害防治类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 | 行为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6%的罚款 | |
行为人无资质承揽业务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的罚款 | ||||
发生事故 | 按酬金1.8倍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6%的罚款 | ||||
89 |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 未发生事故 | 按酬金1.5倍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的罚款 | ||
发生事故 | 按酬金1.8倍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6%的罚款 | ||||
90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 侵占 | 处2万元罚款 | ||
损毁、损坏 | 处3万元罚款 | ||||
91 | 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 未造成后果 | 处1000元罚款 | ||
造成后果 | 处1500元罚款 | ||||
92 | 拒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逾期不满15日 | 处1500元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 | 处3000元罚款 | ||||
93 | 拒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手续 | 逾期不满15日 | 处3000元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 | 处6000元罚款 | ||||
94 | 拒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逾期不满15日 | 处1500元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 | 处3000元罚款 | ||||
95 | 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 | 逾期不满15日 | 处3000元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 | 处6000元罚款 | ||||
96 | 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逾期不满15日 | 处1500元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 | 处3000元罚款 | ||||
97 | 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备案手续 | 逾期不满15日 | 处3000元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 | 处6000元罚款 |
序号 | 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罚款裁量基准 | 备注 |
98 | 古生物化石类 | 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 未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处5000元罚款 | |
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处1.5万元罚款 | ||||
99 | 未按照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 | 未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处5000元罚款 | ||
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处1.5万元罚款 | ||||
100 | 未将古生物化石采掘报告提交备案 | 未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处5000元罚款 | ||
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处1.5万元罚款 | ||||
101 | 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 | 未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处5000元罚款 | ||
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处1.5万元罚款 | ||||
102 | 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 | 未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处1.5万元罚款 | ||
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处2万元罚款 | ||||
103 | 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 | 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以及采掘现场 | 处2.5万元罚款 | ||
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 | 处2.9万元罚款 | ||||
注:1、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建设用地和经依法批准农转用的土地;经营性商业项目是指用于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等盈利性项目。 | |||||
2、有法定从轻、从重情节的,需要从重或者从轻罚款的,控制在规定标准20%幅度内,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决定。 | |||||
3、个案有特殊情况,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 |||||
4、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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