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1392064/2023-6441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经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班子讨论决定,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服务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报咨询指导服务,现欢迎有供货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内容及数量
项目名称 | 数量 | 上限价 | 备注 |
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报咨询指导服务 | 1批 | 176000元 | 全区 |
二、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需有“企业管理咨询”经营项目。
2.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开标当日网页查询记录为准。
3.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谈判截止时间和地点:
谈判响应方应于 2023年3月16日16时前将谈判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科何敏,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四、谈判时间及地点:
本次谈判将于 2022年3月17日10时在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十五楼会议室开始,谈判响应方须派全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出席。
投标须知
序号 | 内 容 及 要 求 |
1 | 一、项目名称: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报咨询指导服务 二、实施地点:临安 三、质量要求:(一)企业:3月至6月需完成已年报数为9783家、16771家、22361家、26632家,如当月完成任务,超出企业数可冲抵下月任务,如当月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家扣除7元,扣完为止;完成企业3、4、5月份各月度年报精准率70%(包含70%)以上或3个月平均达到70%,每降0.1个百分点,扣除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扣完为止;截止6月30日完成企业全零申报率3%(包含3%),每升0.1个百分点,扣除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扣完为止。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截止6月30日需完成已年报数516家,每少一家扣除3.5元,扣完为止。 (三)个体工商户:截止6月30日需完成已年报数43445家,每少一家扣除3元,扣完为止。 四、项目实施时间:2023年3月20日至6月30日 五、本次采购设定上限价,上限价为176000元(如合同期限缩短则适当减少费用) |
2 | 答疑与澄清:谈判响应方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采购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逾期不再受理。 |
3 |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3月16日16 时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将谈判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何敏(临安区科技大道4398号4号楼B座1405室) |
4 | 谈判时间、地点:2023年3月17日10时在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十五楼会议室。 |
5 | 谈判响应文件组成:资信及商务、技术、报价文件(一式三份)。 |
6 |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中标公示于临安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
7 | 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 |
8 | 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开标当日网页查询记录为准。 |
9 | 谈判委托: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资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委托的,还需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 |
10 | 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1.资信及商务文件内容: (1)声明书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投标人企业介绍(含企业概况、技术力量、主要产品、生产规模、市场业绩等) 2.技术文件内容: 提供的服务内容(含技术力量和技术措施等) 3.报价文件:报价一览表 |
11 | 谈判响应报价 1.谈判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 2.谈判响应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货款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
12 | 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 1.谈判响应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谈判响应方应写全称。 2. 谈判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谈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谈判响应方负责。 |
13 | 谈判会议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部门、采购领导小组和人事科等部门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价格; a.工作人员打开谈判响应方提交的文件外包装,公布谈判响应方名称; b.谈判小组对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次与谈判响应方进行谈判; c.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14 | 合同签订。 在确认采购结果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审查按局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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