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1392064/2023-650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经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购买2023年“浙江外卖在线”第三方巡查服务,欢迎有供货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内容及数量
项目名称 | 数量 | 上限价 | 备注 |
2023年“浙江外卖在线”第三方巡查服务 | 1批 | 24.3万元 | 全区 |
备注:服务费用总额预算按20元/家/月*1350家*9个月=243000元。
二、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需有“企业管理咨询”经营项目。
2.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开标当日网页查询结果为准。
3.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询价时间及地点:
本次询价将于 2023年4月13日15时在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五楼会议室开始,询价响应方须派全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并携带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
第二章 投标须知
序号 | 内 容 及 要 求 |
1 | 一、项目名称:2023年“浙江外卖在线”第三方巡查服务 二、实施地点:临安区全域 三、质量要求:1.保证每月外卖商户阳光厨房在线率满分(覆盖率、在线率动态达到90%);2.每月外卖商户活跃度(即台账率)满分(达到80%以上);3.每周智能巡查阳光厨房全覆盖一次,跟进对问题视频单位的线下处置;4.每周语音播报提醒10次以上,视情况实施视频抓拍语音提醒或实时对讲语音提醒(视省局系统开发功能及其留痕记录);5.对省局抽查到问题视频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下处置到位(以反馈省局每次抽查的整改情况为准);6.在线下到店服务中实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对卫生脏乱差或加工区有卫生间等问题单位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每月上报问题单位10家以上,以阳光餐饮系统社会监督或投诉举报截图为准)。 四、项目实施时间:2023年4月至12月 五、本次采购设定上限价,上限价为243000元。 |
2 | 答疑与澄清:询价响应方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采购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逾期不再受理。 |
3 |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4月13日15时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带至谈判现场(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十五楼会议室)。 |
4 | 谈判时间、地点:2023年4月11日15时在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十五楼会议室。 |
5 | 谈判响应文件组成: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一式三份)。 |
6 |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中标公示于临安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
7 | 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 |
8 | 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开标当天网页查询结果为准。 |
9 | 磋商委托: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资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委托的,还需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 |
10 |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资信及商务文件内容: (1)声明书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投标人企业介绍(含企业概况、技术力量、主要产品、生产规模、市场业绩等) 2.技术文件内容: 提供的服务内容(含技术力量和技术措施等) 3.报价文件:报价一览表 |
11 | 磋商响应报价 1.磋商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 2.磋商响应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货款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
12 |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 1.磋商响应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磋商响应方应写全称。 2.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响应方负责。 |
13 | 磋商会议 (1)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项目部门、采购领导小组和人事科等部门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磋商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3)磋商。磋商小组要求被磋商的供应商报出价格; a.工作人员打开磋商响应方提交的文件外包装,公布磋商响应方名称; b.谈判小组对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次与磋商响应方进行谈判; c.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低的原则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14 | 合同签订。 在确认采购结果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审查按局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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