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11392064/2023-663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3-05-30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省局2023年第18期通告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
2023-05-30 14:29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3年第18通告,涉及我2流通单位、2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0543082的大核桃仁(原味熟整粒)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香卤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味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核桃仁(原味熟整粒),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临安味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大核桃仁(原味熟整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414日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处罚〔2023〕52”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以及《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3075

杭州香卤缘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实不知该批次产品美郡项目不合格,且销售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小且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0543253的生南瓜子仁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苏三先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匠心造食(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南瓜子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苏三先食品有限公司自行分装销售不合格大核桃仁(原味熟整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玲珑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月20日作出编号为杭临玲珑罚决字〔2023〕第0000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21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8700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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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局2023年第18期通告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5-30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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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3年第18通告,涉及我2流通单位、2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0543082的大核桃仁(原味熟整粒)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香卤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味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核桃仁(原味熟整粒),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临安味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大核桃仁(原味熟整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414日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处罚〔2023〕52”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以及《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3075

杭州香卤缘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实不知该批次产品美郡项目不合格,且销售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小且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0543253的生南瓜子仁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苏三先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匠心造食(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南瓜子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苏三先食品有限公司自行分装销售不合格大核桃仁(原味熟整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玲珑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月20日作出编号为杭临玲珑罚决字〔2023〕第0000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21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8700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