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2302032/2023-664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
杭州皓阳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明,在2022年08月08日凌晨,你单位安排驾驶员驾驶你单位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浙A10A58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从余杭区爱橙街与思凯路交叉口东南处工地装运工程渣土(泥土),运至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同人山庄附近准备消纳。经查证,你单位名下浙A10A58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工程渣土未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本机关于2022年09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21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履行义务。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临综执强催(法)字〔2023〕第0000140号)。请你单位在本催告送法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06月05日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