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902X/2023-684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湍口镇 | 发文日期 | 2023-08-23 |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符合的基本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指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1)收入型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人均货币产值低于年低保标准4倍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低保救助。现行低保标准为每月1259元。
(2)支出型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大于家庭收入,或者收入减去支出剩余部分低于低保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同期年最低生活标准4倍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申请低保救助。
(3)残疾型低保对象:靠家庭供养的、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残疾等级二级以上(或者精神、智力残疾)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二)申请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需要符合的基本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的2倍以内(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同期年低保标准的6倍以内,可以申请低保边缘救助申请。
(三)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月最低生活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标准的12倍。
(1)对因遭受火灾意外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住房损坏后能修复的困难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月最低生活标准6倍以下的救助;对住房损坏后无法修护、需重建的困难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救助。
(2)对因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造成人员重伤的困难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月最低生活标准6倍以下的救助;造成人员死亡的困难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1)对持有效期内国家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儿童福利》的持证救助对象,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正常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自理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临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临安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证》的持证救助对象,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正常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自理超出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
(3)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临安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持证救助对象,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正常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自理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40%比例给予救助。
(4)对非持证的其他家庭,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浙江省救助信息系统”收入与财产核查后困难情况属实的,财产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的,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正常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自理超出3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含)。
(四)申请特困供养对象的条件: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五)申请民政救助(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临时救助等)的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向户籍所在村的村级民政联络员申请;申请人需如实写明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申请救助种类及申请理由等。
2、调查。镇公共服务办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 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必要,可以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人员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的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等组成。
3、公示和报批。镇公共服务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镇、村公示7日。公示后,对群众有异议的申请对象,要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对象,将由镇公共服务办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低保除外,低保由镇政府审批)。
4、资金发放。区民政局批准的救助对象的补助资金,除集中供养特困对象和区福利中心集中供养孤儿资金外,所有资金全部通过区财政局的“财政公共支付平台”汇入保障对象的“市民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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