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2302032/2023-68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04 |
杭州临安锦横货运有限公司:
2023年02月06日晚间至02月07日凌晨,你单位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浙A06B30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从余杭区207省道和运溪路交叉口28号工地装运工程渣土,运输至锦北街道农林大路与新横线交叉口外村拆迁区块倾倒,共计运输一车,倾倒一车。2023年02月15日晚间至02月16日凌晨,你单位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浙A06B30绿色重型自卸货车从余杭区仓桥街道天元公学工地装运工程渣土,倾倒至临安区天目山镇甘射线冷水坞,共计运输一车,倾倒一车。经查证,你单位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06B30绿色重型自卸货车在上述二次运输渣土期间未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你单位行为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中《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倾倒渣土进行清运。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告字〔2023〕第00049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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