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 共建文明临安
日期:
2024-12-16 15:53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区农业农村局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积极开展检查,共筑野生动物保护屏障。

近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临安区某地有人倒买倒卖野生动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其仓库及冰柜中有大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繁多,数量惊人,其中不乏中华鬣羚、黄缘龟、平胸龟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目前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接下来,区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专项检查,同时加强普法宣传,鼓励广大市民对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积极监督检举,共同营造保护野生动物良好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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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 共建文明临安
发布时间:2024-12-16 15:53:05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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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区农业农村局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积极开展检查,共筑野生动物保护屏障。

近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临安区某地有人倒买倒卖野生动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其仓库及冰柜中有大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繁多,数量惊人,其中不乏中华鬣羚、黄缘龟、平胸龟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目前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接下来,区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专项检查,同时加强普法宣传,鼓励广大市民对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积极监督检举,共同营造保护野生动物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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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