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860/2024-005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於潜镇 | 发文日期 | 2024-02-01 |
杭州临安蓝奥健身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你单位雇佣赵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潜阳路369号其杭州临安蓝奥健身有限公司内从事销售以及保洁工作,为期共计33天。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赵某某法定年龄均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经查实,你单位的行为属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和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临於潜罚告字〔2023〕第00008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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