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676/2024-006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18 |
王思涵(公民身份号码:362xxxxxxxxxxxxx18):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9月12日收到你寄送的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案号:杭临政复立字〔2023〕141号、杭临政复立字〔2023〕142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根据您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机关于2023年12月8日通过EMS(邮件单号:1204296924604)向您邮寄杭临政复决〔2023〕141号、杭临政复决〔2023〕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各一份,快递公司多次联系您均未成功,邮件派送未能妥投,邮件因查无此人已于2023年12月19日退回本机关。本机关分别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EMS(邮件单号:1204295122804)、2023年12月28日通过EMS(邮件单号:1204295220604)再次向您邮寄该邮件,邮件派送均未能妥投。2024年1月17日、1月19日向您致电(电话176****8710),电话均无人接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您公告送达杭临政复决〔2023〕141号、杭临政复决〔2023〕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临安区衣锦街398号)领取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附:1.杭临政复决〔2023〕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2.杭临政复决〔2023〕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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