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676/2024-006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18 |
刘辉福(公民身份号码:362xxxxxxxxxxxxx12):
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收到你寄送的一份邮件(邮编号信XB01415734343),于1月10日收到你寄送的一份邮件(邮编号信XB01415798943)。你提起的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复议请求分别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反馈函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后,未对投诉回复属于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
根据您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EMS(邮件单号:1263242690005)向您邮寄杭临政复补字〔2024〕5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份,快递公司多次联系您均未成功,邮件派送未能妥投,邮件因查无此人已于2024年1月15日退回本机关。本机关分别于2024年1月17日、1月19日向您致电(电话159****2057),电话均无人接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您公告送达杭临政复补字〔2024〕5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临安区衣锦街398号)领取补正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附:1.杭临政复补字〔2024〕5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份;
2.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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