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764/2024-028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玲珑街道 | 发文日期 | 2024-06-19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玲珑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杭州临安鸿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07日08时50分,你单位在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米积村溪塘头设立弃置场,场地内受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具体有:水泥块、废弃塑料袋、废弃塑料布、碎瓷砖、石膏板、废弃橡胶和废废弃包装袋等,现场有一辆小型挖掘机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队员邀请杭州吉翱空间规划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对场地内堆放的建筑垃圾方量进行了测算,该弃置场受纳的建筑垃圾总填方量为2591.2立方米。经查实,你单位设立该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未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之规定。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中《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二条第五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00)。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临玲珑罚告字〔2024〕第00002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玲珑街道办事处
2024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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