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临安区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助力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区农业行政执法队主动作为,大力加强渔政执法巡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现选取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以普及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28日,区农业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与青山湖管理局工作人员、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一同对杭州市临安区钱锦大道下南苕溪水域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临安区钱锦大道下南苕溪水域使用渔网进行捕捞作业。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渔网1副及渔获物。当事人涉嫌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区农业农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陈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2、没收非法捕获的渔获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