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DB33/T 379的本部分规定了公益林建设前期工作的一般规定,包括项目区调查、公益林区划、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任务、内容、方法、成果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益林建设的项目区调查、林地区划、建设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建设项目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52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6453(所有部分)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LYJ 128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LYJ 5104 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LY/T 5132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DB33/177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
DB33/T 379.1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1部分:导则
DB33/T 379.3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3部分:技术规程
DB33/T 64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DB33/T 379.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规定
4.1 公益林工程建设应以建设区或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包括公益林地区划、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设计。
4.2 公益林建设的前期工作应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对建设区进行广泛、详细、深入的本底调查和专项调查,调查资料归入公益林建设技术档案。
4.3 大中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
5 项目区调查
5.1 调查主要内容
5.1.1 基本情况调查
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等进行重点调查。
5.1.2 森林资源调查
5.1.2.1 包括对建设范围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含规划用于林业建设的土地)的相关因子进行调查。近二年进行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地区,其调查成果可以直接引用。二年前进行过二类调查的地区,如资源档案更新规范,经过补充调查,精度符合表1规定的也可以使用。
5.1.2.2 调查重点是与森林分类区划、规划设计,以及公益林建成验收和质量评价相关的指标,包括:
——林地调查主要因子:地类、土壤类型、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枯枝落叶层厚度、岩石裸露率、海拔、坡度、坡向、坡位等;
——林木调查主要因子:树种与组成、林龄、群落层次、郁闭度、植被盖度、密度、平均树高、平均胸径等;
——林带还应调查林带结构、宽度、完整度等。
5.1.2.3 森林资源调查的方法按照DB33/T 640等有关要求执行。
表1 主要调查因子允许误差
调查因子 | 允许误差 |
小班树种组成 | 20% |
小班平均年龄 | 20% |
小班郁闭度 | 10% |
小班每公顷株数(蓄积) | 15% |
5.1.3 专项调查
5.1.3.1 对与公益林建设关系密切的自然、社会经济与资源状况应进行深入的专项调查,主要包括:
——灾害性气候调查。如高温、干旱、暴雨、洪涝、台风、雨雪冰冻等灾害性气候状况;
——土壤侵蚀和地质灾害情况调查。如土壤侵蚀程度与分布、历年山体崩塌、滑坡及泥石流发生情况与分布等;
——动植物资源调查。如植被类型、乡土树种、适生植物群落、珍稀树种及分布区、有保存价值的生态系统、野生动物种群及栖息地与繁殖地等;
——森林火灾调查。如林火环境、林火特性及发生的规律、受灾的面积及林木损失情况、森林防火设施等;
——森林病虫鼠害调查。如森林病虫鼠害发生程度、分布、发展及变化规律;
——人为破坏森林资源情况调查。如面积、林种、树种、蓄积等;
——社会经济和生态要求调查。如建设区内具有重要生态地位或需重点保护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大江大河、重要水体,路渠,厂矿及国防设施等范围、分布;当地社区对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等。
5.1.3.2 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和森林更新调查,分别执行GB/T 15163、GB/T 15776、 GB/T 15781、DB33/T 379.3和国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 公益林地区划
6.1 区划任务
6.1.1 实地区划用于建设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
6.1.2 以固定小班为单位确定公益林建设类型。
6.1.3 明确公益林建设等级。
6.1.4 明确公益林保护等级。
6.2 区划对象
包括建设区域内区划用于公益林建设的所有有林地、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其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未成林封育地)、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它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它宜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公益林建设的其他土地。
6.3 区划原则
6.3.1 主导功能原则。根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其主要用途。
6.3.2 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按照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的要求因害设防,因需划定。
6.3.3 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不同自然条件和特点,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和生态环境的脆弱程度,防灾减灾要求等确定分类技术指标的不同阈值范围。
6.3.4 适度规模原则。公益林地相对集中连片,便于集中管护、整体治理,以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6.3.5 依法行事原则。依法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应的责权保障措施。
6.4 建设类型区划
6.4.1 主导功能类型区划
6.4.1.1 防护林
6.4.1.1.1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流程在500 km以上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
——流程在500 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
——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 000 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 m以内的林地;
——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6.4.1.1.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
——坡度在46°以上,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的林地;
——土层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林地;
——土壤侵蚀严重地区的林地;
——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 m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6.4.1.1.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防风固沙林:
——沿海岸线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
——海岸基质类型为沙质、泥质地区,顺台风盛行登陆方向离固定海岸线1 000 m范围内,其它方向200 m范围内的林地。
6.4.1.1.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农田防护林:
——农田境界外100 m范围内的的林地;
——为防止、减轻自然灾害,在田间、牧场、阶地、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片林。
6.4.1.1.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护路林:
——林区、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与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下同)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200 m以内,非林区、丘岗、平地和沙区各50 m以内的林地;
——林区、山区、沙区的省、县级道路和支线铁路路基与两侧各50 m以内,其它地区各10 m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6.4.1.1.6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护岸林:
——主要河流两岸各200 m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 m范围内的林地;
——堤岸、干渠两侧各10 m范围内的林地;
——红树林或海岸500 m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6.4.1.2 特种用途林
6.4.1.2.1 国防林: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设施周围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6.4.1.2.2 实验林: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6.4.1.2.3 母树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
6.4.1.2.4 环境保护林:分布在城市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6.4.1.2.5 风景林: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6.4.1.2.6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
6.4.1.2.7 自然保护林: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6.4.2 建设等级区划
建设等级区划按照DB33/T 379.1中第10章的规定执行。
6.4.3 保护等级区划
保护等级区划按照DB33/T 379.1中第11章的规定执行。
6.5 区划成果
6.5.1 区划小班卡。
6.5.2 区划成果报告,应包括前言、基本情况、指导思想与原则、区划成果、公益林布局、省级以上公益林详细说明、成果评价和分析论证、对策与措施等内容。
6.5.3 公益林地区划图(比例尺县级1:25 000~1:100 000、乡图1:10 000),县级示意图1:250000。
6.5.4 区划成果材料应按浙江省公益林档案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形成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格式及时归档。
7 建设规划
7.1 规划任务
明确建设目标、范围、内容、规模与重点;统筹安排建设布局与进度、概算投资规模、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明确筹资渠道;分析与评价项目实施的综合效益。
7.2 规划程序
7.2.1 规划准备。进行综合调查和其他准备。
7.2.2 规划编制。进行规划并编写规划说明书。
7.2.3 规划审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批。
7.2.4 建设任务书。根据审批的规划成果编写建设任务书。
7.3 规划主要内容
7.3.1 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
7.3.2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规划期目标与战略目标)。
7.3.3 建设总体布局。总体规划应进行建设类型区区划,根据规划范围内不同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生态要求等划分不同的类型区。分别类型区确定各区的建设思路与方向;安排不同的建设内容与建设重点;进行林地利用结构优化,确定公益林的适宜比重与范围;建设类型的合理配置。
7.3.4 分区或分项规划,提出工程建设内容、重点。
7.3.5 建设进度安排。
7.3.6 环境影响评价。
7.3.7 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7.3.8 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
7.3.9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4 规划成果
7.4.1 规划说明书。
7.4.2 规划表、图。规划表根据需要设置;公益林建设规划图,县级示意图。
7.4.3 附件。规划的依据性文件及专题论证报告等。
7.4.4 规划成果材料要求具体执行国家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 项目可行性研究
8.1 任务
在投资决策前,对拟建公益林建设工程的必要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生态建设上的重要性、技术上的适用性及先进性、建设条件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作出多方案比选,推荐最佳建设方案。
8.2 内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总论;
——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分析;
——建设条件分析;
——建设方案;
——森林保护与环境保护;
——组织与经营管理;
——项目建设进度;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效益分析与评价;
——建设保障措施;
——附图、附表和附件。
9 建设项目设计
9.1 任务
在公益林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要求,细化和落实规划目标与建设任务,设计建设模式与技术措施,详细概算和安排建设资金,满足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
9.2 分类
9.2.1 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
大中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和重点公益林建设项目,特殊的公益林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母树林、种子园、生态观光园等)应进行总体设计。公益林建设项目的某个环节(如营造、抚育、低效林改造、森林更新等)、单项工程(如绿色长廊工程、防火阻隔网工程等)进行的专题设计。
总体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并满足设计审查、生产建设安排、生产设备与材料定货、控制基本建设投资的需要,以及作为总体设计后作业设计的依据。特殊的公益林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自然保护区按照GB/T 14529,森林公园按照LY/T 5132,母树林、种子园按照LYJ 128。
9.2.2 作业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依据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详细设计。一般营造林工程进行作业设计,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项目施工或作业的技术要求。
9.3 主要内容
9.3.1 公益林建设项目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落实规划确定的公益林建设阶段性目标或专项目标。
——进行公益林建设总体布局,包括功能区划、建设类型结构优化与调整,建设类型配置等。
——分解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
——进行建设类型、建设模式和各项技术措施设计。
——环境保护措施设计。
——根据各专业项目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设计参数,详细概算建设投资,明确资金来源。
——进行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
9.3.2 因建设类型或内容的不同,专题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各有所侧重。附录A列出了一些主要专题设计应包含的技术设计类目,具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9.4 设计成果
公益林建设工程设计应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主要设备材料清单、投资概算明细和有关附件。内容组成和质量要求具体执行国家和省林业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