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330185/2024-038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
《临安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民生政策融杭要求,2020年我区对原“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进行了修改,出台《临安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临政函〔2020〕60号)。现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杭政办函〔2008〕358号),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内容
本《办法》从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补贴程序、监督管理等五大方面明确临安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一)对象。规定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资格条件。
(二)标准。对三种补贴标准进行了条件限定。
(三)方式。明确了三种标准的具体兑现方式。
(四)程序。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补贴申请,由村(社区)初审比对后上报镇(街道)审核并公示,经区卫生健康局和区人力社保局确认后予以办理。
(五)监督管理。中途断缴养老保险的,断缴期间停止发放补贴。还明确了其他终止补贴的情形。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原《临安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临政函〔2020〕60号)同时废止。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实施。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与2020年制定的政策相比,本《办法》主要做了四方面的调整,一是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将原政策中“补贴对象”表述修改为“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前的临安区农业户籍,且符合独生子女父母、相应年龄等条件的对象可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二是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对三类补贴对象的补贴年限作进一步的细化;三是进一步优化补贴方式,根据养老保险缴纳方式的实际状况,明确三类补贴对象不同的补贴方式;四是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将死亡、户籍迁出本区的、再生育或收养及其他情况导致不适用该政策的,增设为终止补贴内容。并明确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每人每年200元补贴的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中途断缴养老保险的,断缴期间停止发放补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徐阔
解读电话:0571—895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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