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676/2025-768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25 |
王思皓:
你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杭州临安浙皖农贸城洪杉副食品店作出的杭临市管消函〔2024〕第5-125号《投诉举报反馈函》,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依法延期,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7日作出杭临政复[2024]3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杭州临安浙皖农贸城洪杉副食品店作出的杭临市管消函〔2024〕第5-125号《投诉举报反馈函》。
本机关分别于2025年1月7日通过邮政快递(编号:1280073022511)、2025年1月23日通过邮政快递(编号:1290072303411)、2025年2月23日通过邮政快递(编号:1263114572105)向你留存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因“用户拒收”被退回。因无法于您本人取得联系,未能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杭临政复[2024]3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临安区衣锦街398号)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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