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植物 呵护自然生态
日期:
2025-03-04 15:22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2025年3月3日是第12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今年我国的主题为“加大物种保护投入力度,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野生动植物不仅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是构建起生态平衡的坚固基石,它们在生态循环中各司其职,维系着整个生态循环的稳定,也为我们人类的生存发展筑牢根基。

近日,有群众举报称临安区某地有人非法狩猎并倒买倒卖野生动物,区农业农村局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其仓库及冰柜中存放有大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众多,数量庞大,并在捕猎现场找到了非法捕猎工具。目前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接下来,区农业农村局将持续扩大执法覆盖面,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升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确保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法条链接

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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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植物 呵护自然生态
发布时间:2025-03-04 15:22:00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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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日是第12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今年我国的主题为“加大物种保护投入力度,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野生动植物不仅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是构建起生态平衡的坚固基石,它们在生态循环中各司其职,维系着整个生态循环的稳定,也为我们人类的生存发展筑牢根基。

近日,有群众举报称临安区某地有人非法狩猎并倒买倒卖野生动物,区农业农村局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其仓库及冰柜中存放有大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众多,数量庞大,并在捕猎现场找到了非法捕猎工具。目前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接下来,区农业农村局将持续扩大执法覆盖面,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升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确保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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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