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杭临政复决〔2024〕211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申请人 牟某航 被申请人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款日期 2024-08-08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统一编号 有效性
牟某航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并责令限期重作,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日期:
2025-04-28 16:58
来源:
区司法局
浏览量:
牟某航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并责令限期重作,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2024]211号-牟某航-市监局-行政复议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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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杭临政复决〔2024〕211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申请人 牟某航
被申请人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款日期 2024-08-08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牟某航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并责令限期重作,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5-04-28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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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航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并责令限期重作,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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