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369/2025-781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05-28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5-05-28 10:48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区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杭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杭州市临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区、镇(街道)及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镇(街道)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区级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指挥部指挥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区指挥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区级应急日常工作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

2.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规范性文件和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

3.按照预案组织演练。

4.及时向上级反映我区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情况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

(三)应急部门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组成。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区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按规定标准对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测;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督促动物屠宰企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查处违法屠宰行为;组织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负责组织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参与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的评估。

2.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有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活动。

3.区商务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包括畜禽及其产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4.区发改局:负责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审批、安排和监督工作。

5.区财政局: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导各级各部门应急工作信息报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区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向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单位等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按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的交易市场,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8.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疫区内水源、土壤等的环境监测,协助做好染疫动物及其相关物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样本的运输保障;加强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制定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11.区公安分局: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强制免疫、消毒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和检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区城管局:负责做好城市化管理范围内饲养家畜家禽及犬类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街头流动无照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区政府、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组。

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和扑疫预备队:

1.专家组: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

(1)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技术措施建议。

(2)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

(6)承担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扑疫预备队:预备队由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督导实施扑杀、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和扑疫预备队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演练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五)专业技术机构。

1.畜牧兽医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做好人间疫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其中需要区政府牵头应对的是一般(IV级)突发动物疫情,即: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二)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三)区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疫病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畜牧兽医机构要制订年度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保证监测质量。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发生动物疫病流行的相邻地区疫病监测;养殖动物强制免疫效果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疫情的监测情况要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信息。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二)疫情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疫病监测情况及周边地区疫情情况,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传播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威胁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要向全社会公告,实行群防群控,对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流通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蓝色、黄色预警时应通知并督促指导相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机构;动物疫病监测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畜牧兽医机构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专管员;动物疫病监测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3.报告形式: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物疫病监测点等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区畜牧兽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杭州市或省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区农业农村局,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机构。如是人畜共患病,同时告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动物来源、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五、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Ⅰ级响应由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II级由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III级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IV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若上述Ⅰ、II、III级应急响应中的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在我区,我区应服从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我区IV级响应的要求做好本区范围内的疫情处置工作。

(二)周边地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进行救治,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即可宣布终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或市级以上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宣布;猪瘟、鸡新城疫等突发动物疫情由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宣布。

六、善后处理

(一)疫情处置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和杭州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二)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省和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奖惩。

各级政府要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饲养,恢复畜牧业生产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各级政府应对畜牧业及相关产业恢复生产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

(五)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指挥协调农业农村、卫生、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应按要求配置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

(二)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疫情扑灭指挥车要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三)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无害化处理保障。各镇(街道)要预先确定一处扑疫掩埋场所,并逐步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五)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保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其他用品。

(六)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及各镇(街道)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省、杭州市有关规定制订、执行。

区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七)培训和演习。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区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组织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演练。

(八)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培训班、手册、图片展板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科协、协会等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和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区指挥部长期备案。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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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区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杭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杭州市临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区、镇(街道)及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镇(街道)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区级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指挥部指挥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区指挥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区级应急日常工作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

2.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规范性文件和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

3.按照预案组织演练。

4.及时向上级反映我区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情况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

(三)应急部门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组成。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区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按规定标准对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测;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督促动物屠宰企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查处违法屠宰行为;组织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负责组织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参与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的评估。

2.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有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活动。

3.区商务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包括畜禽及其产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4.区发改局:负责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审批、安排和监督工作。

5.区财政局: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导各级各部门应急工作信息报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区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向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单位等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按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的交易市场,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8.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疫区内水源、土壤等的环境监测,协助做好染疫动物及其相关物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样本的运输保障;加强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制定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11.区公安分局: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强制免疫、消毒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和检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区城管局:负责做好城市化管理范围内饲养家畜家禽及犬类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街头流动无照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区政府、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组。

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和扑疫预备队:

1.专家组: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

(1)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技术措施建议。

(2)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

(6)承担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扑疫预备队:预备队由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督导实施扑杀、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和扑疫预备队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演练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五)专业技术机构。

1.畜牧兽医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做好人间疫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其中需要区政府牵头应对的是一般(IV级)突发动物疫情,即: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二)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三)区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疫病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畜牧兽医机构要制订年度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保证监测质量。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发生动物疫病流行的相邻地区疫病监测;养殖动物强制免疫效果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疫情的监测情况要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信息。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二)疫情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疫病监测情况及周边地区疫情情况,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传播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威胁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要向全社会公告,实行群防群控,对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流通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蓝色、黄色预警时应通知并督促指导相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机构;动物疫病监测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畜牧兽医机构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专管员;动物疫病监测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3.报告形式: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物疫病监测点等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区畜牧兽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杭州市或省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区农业农村局,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机构。如是人畜共患病,同时告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动物来源、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五、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Ⅰ级响应由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II级由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III级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IV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若上述Ⅰ、II、III级应急响应中的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在我区,我区应服从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我区IV级响应的要求做好本区范围内的疫情处置工作。

(二)周边地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进行救治,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即可宣布终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或市级以上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宣布;猪瘟、鸡新城疫等突发动物疫情由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宣布。

六、善后处理

(一)疫情处置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和杭州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二)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省和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奖惩。

各级政府要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饲养,恢复畜牧业生产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各级政府应对畜牧业及相关产业恢复生产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

(五)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指挥协调农业农村、卫生、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应按要求配置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

(二)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疫情扑灭指挥车要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三)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无害化处理保障。各镇(街道)要预先确定一处扑疫掩埋场所,并逐步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五)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保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其他用品。

(六)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及各镇(街道)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省、杭州市有关规定制订、执行。

区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七)培训和演习。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区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组织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演练。

(八)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培训班、手册、图片展板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科协、协会等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和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区指挥部长期备案。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