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11/2025-779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09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进一步规范老年助餐服务体系长效管理工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11 部委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 号)、《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社区食堂建设的指导意见》(杭民发〔2024〕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融合性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5〕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文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适度兼顾普惠,鼓励镇(街道)因地制宜,探索打造助餐服务模式,减轻村(社)经济负担,实现老年助餐服务长期、稳定供给,助餐服务城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定位。实行“新老市民普惠+老年群体特惠”的发展模式,按照“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确保公益、可持续和长效运营。同时优先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和失独家庭中的空巢、独居失能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切实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鼓励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社区老年食堂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餐饮企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开展助餐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丰富、更多样、更优质的餐品和服务。
(三)注重质量提升。坚持因地制宜建设社区食堂(助餐点),重点推进社区食堂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服务水平。坚守安全底线,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可靠。
三、服务供给
(一)完善助餐服务网络。鼓励各村社根据人口聚集度、交通状况,就餐需求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具体可分中心集中式食堂(社会餐饮企业)、单体老年食堂、村社助餐点、邻里就餐点等四类供给模式。
1.城市社区助餐服务。街道点位的设置,应按老年人15分钟步行距离合理布局,宜设置中心集中式食堂、单体老年食堂或村社助餐点开展助餐服务,结合就餐特点,应采取优化就餐时间、划定就餐区域、实行差异收费等措施,在优先保障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全体市民开放。
2.集聚区助餐服务。镇集聚区(镇政府驻地所在村)可通过新建、改建或合作社会餐饮企业等途径,打造1-2家中心集中式食堂,面向全体市民开放运营,并建立“1+N”配送覆盖助餐点。
3.一般农村助餐服务。宜设置老年食堂或村社助餐点方式实施老年助餐服务。已建有老年食堂的行政村,常住人口大于2000 人的行政村,与老年食堂不在同一个自然村可增设一个村社助餐点,菜品来源为本村食堂。未建有老年食堂的行政村,常住人口不超过 2000 人的行政村,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村社助餐点;常住人口超过 2000 人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村社助餐点,菜品来源为本区域中心集中式食堂配送。
4.偏远农村助餐服务。对地域分布广、中心厨房配送时长超过 1 小时或未建设实体老年食堂的行政村,宜设置邻里就餐点。邻里就餐点主要保障对象为80 周岁以上空巢、孤寡、独居和失能且无人照料的老人,宜通过结对搭伙吃饭方式实施。
(二)构建助餐服务队伍。应建立全职、兼职和党员志愿者相结合的送餐队伍,为符合送餐上门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属地镇(街道)应通过村社干部、党员志愿者或第三方送餐上门。其他高龄中的空巢独居老人和6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且失能老人,城市社区可通过美团、饿了么等送餐上门,农村社区由常住地镇(街道)与老年人协商可通过第三方送达,配送费用由属地镇街承担或老年人承担。需同时符合以下四方面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方能享受送餐上门服务:一是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计生家庭中的空巢、独居、孤寡且失能的,二是有真实就餐需求的,三是无人照料的,四是堂食确实存在困难的老年人。
(三)建立合理梯度的优惠政策。中心集中式食堂(社会餐饮企业)、单体老年食堂、村社助餐点面向老年人群体执行杭州市统一的优惠折扣政策(不含邻里就餐点),即为60-79周岁、80-89 周岁和 90 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提供8 折、7 折、5折优惠,每餐次限优惠一次,日优惠额度不超过20 元。鼓励各镇(街道)在统一优惠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优惠力度。
(四)建立可持续供餐模式。针对老年人就餐群体,城市社区、中心集聚区助餐,应提供基础一荤一素或一荤两素菜品,菜品定价不宜超过 15 元/餐;农村地区为确保助餐服务质量,应提供一荤两素菜品,菜品定价宜设置在10-12 元,鼓励菜品多样化。场地设施由政府或村社提供的,原则上菜品定价在正常收费价基础上降低 1-2 元。
四、服务管理
(一)场所设置。
1.中心集中式食堂(社会餐饮企业)。具备食品加工,餐均供餐量 100 人份以上或餐位 50 人以上,配有刷脸、刷卡或扫码等读取数据终端设备。如开展配送服务,需配置1-2辆配送车辆。
2.单体老年食堂。具备食品加工,餐位20 人以上,配有刷脸、刷卡或扫码等读取数据终端设备。
3.村社助餐点。不具备食品加工,餐位10 人以上(含),配置消毒柜、保温箱、微波炉、垃圾桶,张贴送餐单位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专人负责收集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信息和对接助餐服务等。一般宜设置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文化礼堂内,主要开展堂食或二次配送服务。鼓励现有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村社助餐点运营。
4.邻里就餐点。依托具有热心为老事业、居家卫生整洁的农户,与近邻之间提供的互助服务,提供供餐人员须身心健康,供餐方、用餐方以及村委会签订助餐服务责任义务三方协议。5.提升改造老年助餐服务点。对近三年未进行提升改造的既有老年助餐服务点在设施设备、服务力量、整体环境等方面的短板弱项,通过老旧设备更新、室内外环境改造等硬件提升,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更加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以上场所均需张贴统一助餐服务标识、原收费价格公示、折扣优惠后公示以及地方进一步优惠价公示。
(二)安全管理。
1.食品安全。助餐机构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加强人员培训考核和健康管理,做到食物烧熟煮透,采取措施防止交叉污染,规范开展膳食分装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防范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
2.原料追溯。做好食品留样及台账工作,保证食品原料来源正规可追溯。
3.送餐资质。送餐单位须建立送餐队伍,专人负责管理,配有配送人员、专用配送保温箱。送餐人员每年须进行体检,持有健康证明,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4.服务安全。餐食配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配送工作人员必须购买相关保险。
(三)就餐秩序管理。
为有效监管和防止铺张浪费,老年人仅限本人就餐,且需堂食一人一餐,不提倡打包外带。符合条件特殊困难老人确需就餐的,应通过村社党员志愿者或第三方送餐上门。
五、资金补助
(一)建设补助。
对政府投资(含村社)的老年食堂,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的每家不超过15 万元,提升改造的每家不超过 3 万元;村社投资建设的助餐点,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的每家不超过3 万元,提升改造的每家不超过 1 万元;村社投资建设的邻里就餐点,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家 1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已建的助餐点和邻里就餐点提升改造为老年食堂的,按政府投资(含村社)的新建老年食堂标准执行。以上建设补助均需正常投入使用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
(二)运营补助。
1.中心集中式食堂(社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开展堂食或配送服务的,其开业天数不得少于法定工作日数,且年均就餐量达 10000 人次以上(二类镇 8000 人次以上)方可享受补助的资质。达到年均供餐 3 万人次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5万元的基础运营补助;同时开展配送服务的,每配送1个村社助餐点的(不含所在村社助餐点),增加每家每年最高1.5万元的运营补助,配送运营补助年最高不超过12 万元,该补助与村社助餐点补助相结合。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作为中心集中式食堂的,不再享受原中心运营补助(助餐部分)。
2.村社自营单体老年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堂食或配送餐服务的,需正常运营满法定工作日数,且年均就餐量达1000人次以上方可享受补助的资质。年均就餐量达1000 人次以上的给予每年 4 万元定额补助;年均就餐量达到5000 人次以上的,再增加 3 万元定额补助,最高不超过7 万元。非临安区户籍按杭州市统一优惠折扣率执行。接入“全城通”系统并正常使用的老年食堂给予每家每年 5000 元的定额补助。该食堂作为中心集中式食堂或委托第三方运营开展堂食和配送服务的,按照中心集中式食堂补助标准执行。
3.村社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堂食或配送服务的,其正常运营不得低于法定工作日数,且年就餐量达1000 人次以上方可享受补助的资质。年就餐达 4000 人次以上的,给予每家每年3万元的运营补助,运营补助主要用于助餐点聘用人员工资和水电支出。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助餐点运营的,不再享受原中心运营补助(助餐部分)。
4.邻里就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堂食或配送服务的,给予每人次 5 元就餐补助,正常开展服务满10 个月的,按照就餐人数给予就餐点每人每年 500 元服务费补助。
5.配送费补助。中心集中式食堂和单体老年食堂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送餐上门的,给予每人次6 元配送费补助。以上补助涉及人次补助,自然年度内未达到规定人次的,补助标准按额定标准同比例下浮。对当年度认定的实际运营时间未满法定工作日数的老年助餐服务点,待正常运营满12个月后按实际运营月数给予运营补助。中心集中式食堂配送运营补助与助餐点运营补助相结合,按村社助餐点补助比例予以补助。辖区镇(街道)负责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区民政局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暂停服务的,服务期限暂停期间连续计算,服务量按日均值视同计算。
(三)补助资金使用分担机制。
对运营正常的中心集中式食堂、单体老年食堂、村社助餐点、邻里就餐点等运营补助资金,区级财政和镇街级财政根据服务人次按比例分担。一类镇(街道)财政分担机制:辖区助餐服务人次1 万人次(含)以—9—下、1-2 万人次(含)、2-4 万人次(含)、4 万人次以上的,区财政与镇(街道)补助分担机制分别为4:6、5:5、7:3、8:2;二类镇财政分担机制:辖区助餐服务人次0.5 万人次(含)以下、0.5-2 万人次(含)、2 万人次以上的,区财政与镇(街道)补助分担机制分别为 6:4、7:3、8:2。补助方式为当年度10月前预拨最高不超过 60%,剩余部分纳入镇街财政体制结算。符合补助条件的助餐服务主体建设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按标准全额承担。
六、加强监管
(一)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各镇(街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扩大对辖区老年人中晚餐、节假日或紧急特殊日子用餐需求的保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助餐服务优化发展路径,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有利措施,为推动全区助餐服务有序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经验。
(二)加强失信惩戒。为老助餐服务工作主体必须严守食品 安全底线,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不得再次申请补助,同时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额追缴,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统一收费标准。各镇(街道)应做好镇域内老年人助餐收费指导,镇域内收费要基本趋于平衡。
(四)加强数字监管。中心集中式食堂和由财政进行补贴的送餐人员、被送餐老人均应纳入杭州市“全城通”系统进行数字化监管。
七、其它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临安区关于进一步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工作的通知(试行)》(临民〔2024〕6号)同时废止,有关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营补助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省、市补助资金政策有变动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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