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377/2025-798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5-09-29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5-09-29 16:23
来源:
区水利水电局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杭州市临安区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杭州市临安区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杭州市临安区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安区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涉库涉塘经营行为,实现山塘水库资源共享共富,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小型水库管理规程》、《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规程》、《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山塘水库指临安区范围内不以供水为主的农村集体山塘水库,且权属清晰、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无较大安全隐患。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下简称“开发利用”)范围主要为坝体、水面、管理用房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区域等。              

开发利用须遵循共富原则,经营收入应反哺村集体。村集体所得收益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程日常管理。

第三条   开发利用是指依托山塘水库等资源,在不危害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开展相关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渔业养殖、休闲垂钓、健康体育、旅游景观等。  

第四条  开发利用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山塘水库的水资源应优先保障生活生产需求;开发利用行为应服从工程防洪调度和工程建设管理需要。

第五条  开发利用实施主体根据需求编制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后向工程产权人提出申请。开发利用可通过市场化运作等模式确定实施主体。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山塘水库工程产权人作为实施主体编制辖区内山塘水库开发利用方案后,统一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应结合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包含并不限于:工程和项目概况(预期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实施计划任务、安全保障措施等。开发利用实施方案中不得出现负面清单中的相关行为。

第七条  开发利用方案由属地镇街组织水利及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第八条  实施主体根据初审意见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完善。工程权属为村集体的,开发利用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同意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工程权属为镇(街道)的,开发利用方案需经镇(街道)决策同意并在工程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属地镇街将有关资料(申请、开发利用方案、初审意见、决策公示材料等)书面报区水利水电局备案。

第十条   开发利用方案履行报备手续后,方可实施;建成后由所在镇街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

运营。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实施主体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主动配合工程日常管护等工作。开发利用合同应明确实施主体的日常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实施主体是日常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主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举措。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涉水技术指导与服务,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余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工进行指导管理。

第十四条   属地镇街负责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经营等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实施主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村集体应协助镇街做好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及有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镇街和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镇街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实施主体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对安全责任、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实的行为应第一时间责令实施主体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一)在坝体和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开挖坝体及在坝体迎水面建设钓台、码头等破坏坝体和影响坝体安全的行为。

(三)在库区管理范围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污染物等影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

(四)侵占溢洪道、在溢洪道设置拦渔网、拦渔设施等及溢洪道口5米附近水域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开发利用的行为。

(五)破坏和擅自侵占管理房、启闭机(房)、放水设施、水文防汛设施设备等行为。

(六)影响巡查、维修养护、调度等日常工作的行为。

(七)开发利用实施主体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而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运营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它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涉及用水权交易的应按照《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山塘水库用水权确权登记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安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进行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其他水利工程开发利用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XX工程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工程和项目概况

描述工程位置、规模、建设年代、特征参数,项目开发利用,预期目标等基本情况。

二、管理责任体系

明确工程开发利用管理责任体系,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管理单位、经营者(实施主体)和文旅、农业农村、规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工作内容

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主要内容、时段、空间范围、对象等。

四、实施计划任务

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主要实施内容和计划安排等。加强开发利用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五、安全保障措施

实施开发利用的保障措施,如加强统筹协调、健全管理机制、强化人员配置、购买保险、经费保障及宣传引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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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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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5-09-29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9
信息来源: 区水利水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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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杭州市临安区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杭州市临安区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杭州市临安区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安区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涉库涉塘经营行为,实现山塘水库资源共享共富,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小型水库管理规程》、《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规程》、《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山塘水库指临安区范围内不以供水为主的农村集体山塘水库,且权属清晰、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无较大安全隐患。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下简称“开发利用”)范围主要为坝体、水面、管理用房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区域等。              

开发利用须遵循共富原则,经营收入应反哺村集体。村集体所得收益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程日常管理。

第三条   开发利用是指依托山塘水库等资源,在不危害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开展相关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渔业养殖、休闲垂钓、健康体育、旅游景观等。  

第四条  开发利用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山塘水库的水资源应优先保障生活生产需求;开发利用行为应服从工程防洪调度和工程建设管理需要。

第五条  开发利用实施主体根据需求编制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后向工程产权人提出申请。开发利用可通过市场化运作等模式确定实施主体。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山塘水库工程产权人作为实施主体编制辖区内山塘水库开发利用方案后,统一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应结合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包含并不限于:工程和项目概况(预期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实施计划任务、安全保障措施等。开发利用实施方案中不得出现负面清单中的相关行为。

第七条  开发利用方案由属地镇街组织水利及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第八条  实施主体根据初审意见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完善。工程权属为村集体的,开发利用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同意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工程权属为镇(街道)的,开发利用方案需经镇(街道)决策同意并在工程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属地镇街将有关资料(申请、开发利用方案、初审意见、决策公示材料等)书面报区水利水电局备案。

第十条   开发利用方案履行报备手续后,方可实施;建成后由所在镇街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

运营。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实施主体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主动配合工程日常管护等工作。开发利用合同应明确实施主体的日常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实施主体是日常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主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举措。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涉水技术指导与服务,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余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工进行指导管理。

第十四条   属地镇街负责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经营等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实施主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村集体应协助镇街做好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及有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镇街和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镇街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实施主体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对安全责任、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实的行为应第一时间责令实施主体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一)在坝体和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开挖坝体及在坝体迎水面建设钓台、码头等破坏坝体和影响坝体安全的行为。

(三)在库区管理范围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污染物等影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

(四)侵占溢洪道、在溢洪道设置拦渔网、拦渔设施等及溢洪道口5米附近水域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开发利用的行为。

(五)破坏和擅自侵占管理房、启闭机(房)、放水设施、水文防汛设施设备等行为。

(六)影响巡查、维修养护、调度等日常工作的行为。

(七)开发利用实施主体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而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运营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它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涉及用水权交易的应按照《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山塘水库用水权确权登记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安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进行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其他水利工程开发利用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XX工程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工程和项目概况

描述工程位置、规模、建设年代、特征参数,项目开发利用,预期目标等基本情况。

二、管理责任体系

明确工程开发利用管理责任体系,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管理单位、经营者(实施主体)和文旅、农业农村、规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工作内容

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主要内容、时段、空间范围、对象等。

四、实施计划任务

山塘水库资源开发利用主要实施内容和计划安排等。加强开发利用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五、安全保障措施

实施开发利用的保障措施,如加强统筹协调、健全管理机制、强化人员配置、购买保险、经费保障及宣传引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