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856623020322/2026-10105781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6-0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李锋、莫水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
2026-06-05 16:25
来源:
临安区
浏览量:

李锋、莫水娟:

现查明,你们于2024年01月30日取得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25幢102室权证号为浙(2024)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61***号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筑面积为223.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41.7平方米。2024年03月12日,你们取得装修备案通知书(编号:杭住宅20240312****号)。2024年03月12日起,你们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25幢102室搭建建(构)筑物3处,具体情况如下:①房屋南侧一楼搭建建(构)筑物一处,该建(构)筑物顶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将原有门头拓宽,面积为3.31平方米,一部分为铝合金钢架结构上面覆盖板材,面积为5.25平方米,四周东西北三侧靠墙,南侧为铝合金玻璃结构,作为茶室使用,总面积为8.56平方米。②房屋南侧二楼搭建建(构)筑物一处,铝合金框架覆盖玻璃,作为晾衣房使用,面积为19.64平方米。③房屋北侧一楼搭建建(构)筑物一处,铝合金框架结构,覆盖玻璃,作为储物使用,面积为21.37平方米。以上建(构)筑物均已完工,总面积为49.57平方米。后我局发函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其答复:“你局来函中提到当事人李锋、莫水娟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25幢102室房屋搭建建(构)物3处,一处将房屋南侧一楼将门头拓宽,搭建铝合金框架结构一处,面积为8.56平方米;房屋南侧二楼搭建建(构)物一处,作为晾衣房使用面积为19.64平方米;房屋北侧一楼搭建建(构)筑物一处,作为储物使用,面积为21.37平方米。经我局核查,上述行为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含临时),该处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综上,你们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实,你们均为一年内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依法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25幢102室总面积为49.57平方米的三处建(构)筑物。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7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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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6-05
李锋、莫水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5
信息来源: 临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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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锋、莫水娟:

现查明,你们于2024年01月30日取得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25幢102室权证号为浙(2024)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61***号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筑面积为223.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41.7平方米。2024年03月12日,你们取得装修备案通知书(编号:杭住宅20240312****号)。2024年03月12日起,你们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25幢102室搭建建(构)筑物3处,具体情况如下:①房屋南侧一楼搭建建(构)筑物一处,该建(构)筑物顶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将原有门头拓宽,面积为3.31平方米,一部分为铝合金钢架结构上面覆盖板材,面积为5.25平方米,四周东西北三侧靠墙,南侧为铝合金玻璃结构,作为茶室使用,总面积为8.56平方米。②房屋南侧二楼搭建建(构)筑物一处,铝合金框架覆盖玻璃,作为晾衣房使用,面积为19.64平方米。③房屋北侧一楼搭建建(构)筑物一处,铝合金框架结构,覆盖玻璃,作为储物使用,面积为21.37平方米。以上建(构)筑物均已完工,总面积为49.57平方米。后我局发函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其答复:“你局来函中提到当事人李锋、莫水娟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25幢102室房屋搭建建(构)物3处,一处将房屋南侧一楼将门头拓宽,搭建铝合金框架结构一处,面积为8.56平方米;房屋南侧二楼搭建建(构)物一处,作为晾衣房使用面积为19.64平方米;房屋北侧一楼搭建建(构)筑物一处,作为储物使用,面积为21.37平方米。经我局核查,上述行为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含临时),该处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综上,你们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实,你们均为一年内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依法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25幢102室总面积为49.57平方米的三处建(构)筑物。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7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