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112000000/2026-1010491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6-02-12 |
| 发文字号 | 统一编号 | ||
| 关联内容 | |||
一、制定背景
2021年2月18日,临安区正式实施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临政告〔2021〕1号),有效期五年。五年来,该通告在禁猎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力推动了临安区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了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目前,该通告有效期已届满。为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原禁猎制度予以优化并继续实施。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4.《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5.《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明确禁猎区
规定了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明确禁猎期
规定了禁猎区全年内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目的 | 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范围 | 特殊情形处理 |
以食用为目的 | 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应依法取得许可 |
以非食用为目的 | 1.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 本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 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 本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四)明确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类别 | 具体禁用内容 | 特殊例外情形 |
禁用猎捕工具 | 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 因物种保护、科研、植保等特殊需要除外 |
禁用猎捕方法 | 夜间照明行猎、利用无人机等辅助设备投掷利(钝)器、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
(五)明确法律责任
如有违反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新旧政策对比
本通告结合临安区实际,在《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临政告〔2021〕1号)的基础上予以优化,主要调整内容有以下二点。
(一)禁猎对象有所变化
禁猎对象由原先的1.“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调整为“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2.“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有所变化
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原先的1.“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调整为“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2.“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调整为“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利用无人机等辅助设备投掷利(钝)器、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 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厉 亮
联系方式:0571-895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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