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850025082118/2026-1010571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6-06-01
发文字号 临民〔2026〕1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10-2026-0001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6-06-01 08:55
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量: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临安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7日


杭州市临安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提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高质量共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56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 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以及区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由区民政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镇(街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

区民政局(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分配、项目扶持核准、年度计划下达、项目报账审查、项目档案归集等工作。做好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上级下达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和水库移民工作开展所需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按规定开展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指导区民政局做好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扶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管理、验收。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实施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扶持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落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对项目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实施全过程管控;同时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与归档工作,并对项目相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和分配

 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用于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不核定到户统计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移民人口核减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库区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小型水库库区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中央和省下达的其他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一)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三)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五)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确定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项目应符合区委、区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优先支持经济薄弱、环境基础差、交通不便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公平公开,择优选项。项目应充分尊重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意愿,优先选择能增强村集体经济、促进群众创业就业、关系民生迫切需求的项目。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规程组织实施,强化全过程规范管理,确保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资金拨付。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将项目资金拨付至最终末端。项目竣工后,经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在报账程序履行完毕后拨付。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区重大民生项目,可视建设进度预拨补助资金,预拨比例不超过该项目补助资金的7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完成后的资产管理和交接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规定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区民政局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内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加强对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定期绩效评价制度,确保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镇(街道)、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上级财政、民政、水利、发展改革、审计、纪检监察、 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区民政局、镇(街道)、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镇(街道)要加大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杜绝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报账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责令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如中央、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原《杭州市临安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临民〔202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民〔2026〕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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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6-06-01
统一编号 ALAD10-202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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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临安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7日


杭州市临安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提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高质量共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56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 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以及区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由区民政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镇(街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

区民政局(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分配、项目扶持核准、年度计划下达、项目报账审查、项目档案归集等工作。做好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上级下达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和水库移民工作开展所需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按规定开展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指导区民政局做好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扶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管理、验收。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实施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扶持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落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对项目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实施全过程管控;同时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与归档工作,并对项目相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和分配

 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用于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不核定到户统计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移民人口核减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库区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小型水库库区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中央和省下达的其他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一)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三)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五)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确定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项目应符合区委、区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优先支持经济薄弱、环境基础差、交通不便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公平公开,择优选项。项目应充分尊重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意愿,优先选择能增强村集体经济、促进群众创业就业、关系民生迫切需求的项目。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规程组织实施,强化全过程规范管理,确保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资金拨付。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将项目资金拨付至最终末端。项目竣工后,经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在报账程序履行完毕后拨付。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区重大民生项目,可视建设进度预拨补助资金,预拨比例不超过该项目补助资金的7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完成后的资产管理和交接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规定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区民政局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内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加强对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定期绩效评价制度,确保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镇(街道)、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上级财政、民政、水利、发展改革、审计、纪检监察、 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区民政局、镇(街道)、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镇(街道)要加大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杜绝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报账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责令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如中央、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原《杭州市临安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临民〔202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民〔2026〕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