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12000000/2026-10104905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6-02-12
发文字号 临政告〔2026〕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0-2026-0002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日期:
2026-02-13 10:16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临安实际,现就全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禁猎区全年内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非食用目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利用无人机等辅助设备投掷利(钝)器、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法律责任:凡违反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110或0571-63722708。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认真遵照执行,并积极监督举报。

七、有效期:本通告自2026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政策原文:临政告〔202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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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2-12
统一编号 ALAD00-202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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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2-13
信息来源: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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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临安实际,现就全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禁猎区全年内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非食用目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利用无人机等辅助设备投掷利(钝)器、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法律责任:凡违反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110或0571-63722708。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认真遵照执行,并积极监督举报。

七、有效期:本通告自2026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政策原文:临政告〔2026〕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