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12000000/2026-10104756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6-01-19
发文字号 临政函〔2026〕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0-2026-0001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6-01-23 23:56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安区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安区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发〔2021〕37号)《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安区行政区域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公布、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

二、登记公布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的标准和程序,由区文物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内容执行。

1.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开展文物普查,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尚未达到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的,应当按程序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2.公民、组织建议登记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报区文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文物名称、构成、类型、年代、地址、范围、所有人和使用人,保存状况、使用情况以及文物简介等。

4.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实行挂牌管理,作出标志说明,损毁保护标志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重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属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和保护责任人,组织开展属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巡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工作。

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二)区级行政部门及相关实施主体职责。

区文物行政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区公安、住建、规资、农业农村等相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区文物行政部门协调配合,严格实行“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1.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督促相关单位在土地收储或出让(划拨)前依法开展考古前置工作,指导规范报送有关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图纸资料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征求区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明确区域内是否需要实施考古调查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2.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修缮,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经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修缮不得破坏文物的本体和历史风貌,不得进行损毁、改建、添建、拆除等改变文物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文物原状的行为,且尽量采用本地传统做法,并注意与营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结合。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若涉及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原址保护的,相关建设单位报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应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评估,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所有人或使用人职责。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监管,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相关义务。其中,修缮保养责任依据权属确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区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如需重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程序。

四、督察巡查

建立并落实区级督察、区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镇(街道)巡查的文物安全分级监管体系。

1.区分管文物工作的负责同志开展文物安全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镇(街道)全覆盖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在督察、检查、巡查中发现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有自然损毁、人为破坏等异常情况的,应告知区文物行政部门。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内容分析研判、分类处置。

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3.涉及到整改处置的,相关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

五、文物利用

1.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2.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确保安全。区人民政府及区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保障措施

1.区人民政府应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应建立并完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系统,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区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区文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任务事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工作。

3.各镇(街道)结合辖区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配备文保员。

4.在统筹推进民生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涉及私有产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农民建房等建设项目,坚持“保护优先、民生为本、依法依规、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区文物、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作。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民生工程涉及的用地、规划、资金等关键要素进行统筹保障与精准支持。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临政函〔202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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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临政函〔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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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6-01-19
统一编号 ALAD00-2026-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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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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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安区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发〔2021〕37号)《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安区行政区域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公布、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

二、登记公布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的标准和程序,由区文物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内容执行。

1.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开展文物普查,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尚未达到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的,应当按程序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2.公民、组织建议登记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报区文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文物名称、构成、类型、年代、地址、范围、所有人和使用人,保存状况、使用情况以及文物简介等。

4.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实行挂牌管理,作出标志说明,损毁保护标志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重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属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和保护责任人,组织开展属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巡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工作。

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二)区级行政部门及相关实施主体职责。

区文物行政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区公安、住建、规资、农业农村等相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区文物行政部门协调配合,严格实行“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1.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督促相关单位在土地收储或出让(划拨)前依法开展考古前置工作,指导规范报送有关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图纸资料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征求区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明确区域内是否需要实施考古调查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2.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修缮,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经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修缮不得破坏文物的本体和历史风貌,不得进行损毁、改建、添建、拆除等改变文物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文物原状的行为,且尽量采用本地传统做法,并注意与营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结合。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若涉及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原址保护的,相关建设单位报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应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评估,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所有人或使用人职责。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监管,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相关义务。其中,修缮保养责任依据权属确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区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如需重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程序。

四、督察巡查

建立并落实区级督察、区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镇(街道)巡查的文物安全分级监管体系。

1.区分管文物工作的负责同志开展文物安全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镇(街道)全覆盖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在督察、检查、巡查中发现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有自然损毁、人为破坏等异常情况的,应告知区文物行政部门。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内容分析研判、分类处置。

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3.涉及到整改处置的,相关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

五、文物利用

1.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2.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确保安全。区人民政府及区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保障措施

1.区人民政府应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应建立并完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系统,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区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区文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任务事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工作。

3.各镇(街道)结合辖区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配备文保员。

4.在统筹推进民生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涉及私有产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农民建房等建设项目,坚持“保护优先、民生为本、依法依规、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区文物、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作。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民生工程涉及的用地、规划、资金等关键要素进行统筹保障与精准支持。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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