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73X/2009-339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锦城街道 发文日期 2009-04-22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锦城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09-04-22 18:51
来源:
锦城街道
浏览量:






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

现将《锦城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锦城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杭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民生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街道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与本规定。

第三条  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监管责任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

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对本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举报违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有义务向街道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举报下级不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后,应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  职责制度


第五条  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街道各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小组,明确食品、药品卫生安全信息员,协助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和监管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配合做好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本企业的巡查工作;

(四)认真执行家庭聚餐申报制度,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台账资料查阅方便;

(五)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在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配合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配合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三)编制本辖区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制定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六)定期组织食品、药品安全巡查,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列会。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对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在落实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

(三)履行农村家庭聚餐申报制度情况,台账资料;

(四)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第八条  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实施考核,考核每年一次,分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务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年度考核二次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分享:
字体: [

]
打印
索引号 00250873X/2009-3396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锦城街道
发文日期 2009-04-22
关于印发《锦城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2
信息来源: 锦城街道
浏览量:






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

现将《锦城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锦城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杭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民生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街道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与本规定。

第三条  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监管责任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

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对本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举报违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有义务向街道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举报下级不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后,应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  职责制度


第五条  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街道各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小组,明确食品、药品卫生安全信息员,协助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和监管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配合做好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本企业的巡查工作;

(四)认真执行家庭聚餐申报制度,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台账资料查阅方便;

(五)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在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配合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配合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三)编制本辖区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制定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六)定期组织食品、药品安全巡查,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列会。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对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在落实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

(三)履行农村家庭聚餐申报制度情况,台账资料;

(四)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第八条  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实施考核,考核每年一次,分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务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年度考核二次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