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15/2010-354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0-05-01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10〕3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0-05-02 17:20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杭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杭人口计生委〔200917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临委〔200855精神,特制订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探索建立政府组织、市场运营、独立核算、群众受益的社会政策性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创新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运用保险和市场机制,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和独生子女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问题,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及福利保障水平,引导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保障必要的政策性计划生育保险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市场运营。按照市场规则,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开发和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3独立核算。对计划生育保险的投保、理赔及资金管理、运行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保险监管制度,加强检查和指导,保障资金安全,保证责任落实到位。

4群众受益。计划生育保险的成本和各项费用不高于30%,以保证保险公司保本微利,最大程度地回报参保群众,提高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并根据实际赔付水平,建立费率正常调整机制。

5依法公开。在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过程中,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做到依法公开,严格监管,严禁违法违规操作,确保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有序运行。

三、主要内容

(一)独生子女平安保险

1.投保对象:出生30天—18周岁,已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

2.保险费:10元/人·年。

3.保险期间:一年,每满一年续签一次。

4.保险责任:身故保障及意外残疾保障。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保险

1.投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女方年龄楷40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子女意外死亡,已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

2.保险费:2000元/户·年,其中财政承担1000元/户·年,家庭承担1000元/户·年,连续缴费10年。家庭承担部分所在单位、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保险期间:终身。

4.保险责任:女方年龄达到60周岁,开始领取家庭养老金。

四、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时间为41日一430日。主要工作是对户籍地的独生子女进行调查摸底。

2.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51日一531日。在全市推开,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制定方案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

3.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61日一630日。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保险工作。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计划生育保险是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防范和减轻育龄群众生育、节育和子女成长过程中的风险,促进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落实,稳定基层计生干部队伍,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实施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配合,抓好落实。

2明确职责。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拟订方案、开发险种工作;做好政策性计划生育保险的具体项目经费测算、对象确定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定期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指导督促市人口计生局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资金缴交和管理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计划生育保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审计。

监察局负责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计划生育保险资金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的重要抓手,作为关怀计划生育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的重要举措,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落实。

3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面向广大计划生育群众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引导其积极参加计划生育保险。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掌握计划生育保险的实质、特点及基本要求,善于利用保险机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

 

 

  政策原文:临政办〔2010〕0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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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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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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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杭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杭人口计生委〔200917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临委〔200855精神,特制订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探索建立政府组织、市场运营、独立核算、群众受益的社会政策性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创新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运用保险和市场机制,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和独生子女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问题,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及福利保障水平,引导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保障必要的政策性计划生育保险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市场运营。按照市场规则,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开发和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3独立核算。对计划生育保险的投保、理赔及资金管理、运行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保险监管制度,加强检查和指导,保障资金安全,保证责任落实到位。

4群众受益。计划生育保险的成本和各项费用不高于30%,以保证保险公司保本微利,最大程度地回报参保群众,提高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并根据实际赔付水平,建立费率正常调整机制。

5依法公开。在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过程中,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做到依法公开,严格监管,严禁违法违规操作,确保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有序运行。

三、主要内容

(一)独生子女平安保险

1.投保对象:出生30天—18周岁,已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

2.保险费:10元/人·年。

3.保险期间:一年,每满一年续签一次。

4.保险责任:身故保障及意外残疾保障。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保险

1.投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女方年龄楷40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子女意外死亡,已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

2.保险费:2000元/户·年,其中财政承担1000元/户·年,家庭承担1000元/户·年,连续缴费10年。家庭承担部分所在单位、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保险期间:终身。

4.保险责任:女方年龄达到60周岁,开始领取家庭养老金。

四、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时间为41日一430日。主要工作是对户籍地的独生子女进行调查摸底。

2.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51日一531日。在全市推开,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制定方案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

3.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61日一630日。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保险工作。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计划生育保险是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防范和减轻育龄群众生育、节育和子女成长过程中的风险,促进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落实,稳定基层计生干部队伍,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实施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配合,抓好落实。

2明确职责。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拟订方案、开发险种工作;做好政策性计划生育保险的具体项目经费测算、对象确定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定期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指导督促市人口计生局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资金缴交和管理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计划生育保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审计。

监察局负责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计划生育保险资金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的重要抓手,作为关怀计划生育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的重要举措,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落实。

3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面向广大计划生育群众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引导其积极参加计划生育保险。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掌握计划生育保险的实质、特点及基本要求,善于利用保险机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

 

 

  政策原文:临政办〔2010〕0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