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10-354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0-07-02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2010〕5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关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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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活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含由市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含由市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房(地)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含由市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房(地)产出租活动,负责审批各单位的房(地)产出租事项。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含由市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地)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房(地)产出租收入。同时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出租收入,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含由市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出租房(地)产必须事先报市财政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本办法发布前已对外出租的房(地)产视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第六条 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含由市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的房(地)产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市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由市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市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 施 程 序
第七条 各房(地)产出租单位出租房(地)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地)产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地)产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八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房(地)产出租单位需提交《临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二)有主管部门的房(地)产出租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 房(地)产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房(地)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 房(地)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招租报名少于3人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房(地)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地)产招租信息要通过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监察、财政和房(地)产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者享有优先承租权。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地)产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价(底价)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 房(地)产租金确定后,由申请房(地)产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统一使用《临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合同书》文本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招租结束后,房(地)产出租单位将房(地)产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房(地)产出租单位收到租金后30日内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实际上缴的租金收入,考虑出租房(地)产综合因素等,对收支脱钩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中增加专项经费,用于出租房(地)产的维修和管理。收支未脱钩单位按实际上缴的出租收入净额返还用于房(地)产修缮等用途。
第四章 日 常 管 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地)产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租赁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地)产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房(地)产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监察、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收取按照“谁管理,谁收取”的原则实施,一般由房(地)产出租单位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 房(地)产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地)产出租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地)产出租管理台账。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地)产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出租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房(地)产出租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地)产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地)产,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房(地)产出租单位应向市财政局补报《临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市财政局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地)产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房(地)产租金收入全额纳入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临政办〔2010〕05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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