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330185/2013-369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3-01-24 |
发文字号 | 临政函〔2013〕2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关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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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4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临安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临安市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河(渠)道沿线及城市出入口沿线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通过一定媒体和形式设置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门头牌匾、高炮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站台广告、交通设施广告等实物造型;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车辆、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绘制、张贴、悬挂、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彩旗、条幅、气球等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临安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户外广告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负责协调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专项整治;负责监督检查户外广告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
市工商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选址初审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国土、林业、水利、药监、气象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宣传、发改、财政、供电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临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区控制、规范设置、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二章 设 置 准 则
第七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二)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三)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原则上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要根据市政府要求
按一定比例设置为公益广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树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七)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九条 利用本市规划建成区内具有公共产权性质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市政设施、交通标牌等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非公共阵地的户外广告设置按相关设置许可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条 公共阵地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阵地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出让所得,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国有企业临安市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授权其代行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业主职能,负责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开发、公共阵地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的有偿出让等工作。为保证经营性广告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除在有偿出让过程中流标、流拍的之外,临安市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得自营经营性广告业务,也不得参股、控股其他具有广告经营资质的企业。
临安市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牵头组织公共阵地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活动时,应当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阵地的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人,应当与临安市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不得转让设置经营权。
第十四条 屋顶广告、墙体广告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户外 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要求;
(二)严格执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安全检测制度,未提供安全检测报告的不得发布广告;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美观,形式新颖。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报送市城市管理局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规划设置城市 公益广告,并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抹和覆盖。
严禁在城市任何场所乱涂、乱画、乱贴广告。
第三章 设置许可和登记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须经市城市管理局、工商分局审查批准,未经审批不得设置。凡涉及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设施,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城市管理局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因户外广告设置需要新建构筑物的,应当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新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到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应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三)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地形位置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设置单位委托广告公司办理设置许可时应当提供委托协议。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临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向市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书;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涉及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并应按规划位置、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时组织发布广告。户外广告设施超过一个月未发布广告的,设置者或经营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并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费用。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参照本章规定向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已经明确为公益广告的,不得擅自挪作商业性广告发布。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及登记的时间、内容、地点、规格等形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不变而内容图案需变更的,应当向市工商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期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重新进行招标、拍卖。
第二十四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在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临时性宣传设施设置有效期满后应在24小时内自行清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设 置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五年。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属于利用公共广告阵地的,应当重新进行公开招投标;属于非公共广告阵地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文号、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的,由发证机关书面通知业主限期拆除,并注销其许可,因拆除造成的损失,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定期进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户外广告出现破损、残缺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出现污损、褪色,应当及时清洗、粉刷;遇台风、雨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对于设置期满三年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每年六月底前按照省地方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组织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利用自有场地进行自我宣传的,广告设置者为户外广告管理责任人,并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自行安排拆除原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更改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
(三)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擅自张贴、绘制或散发广告的;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
(六)擅自占用、清除、遮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利用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
(二)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
(四)户外广告不按规定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期限的。
第三十二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内容发布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到期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中心镇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临政函〔2013〕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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