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14-352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4-12-01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2014〕6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关联内容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和杭州市人口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杭人口计生委〔2014〕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范围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范围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三级(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三级及以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上。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独生子女死亡且未生育过的,在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临安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要鼓励和帮助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主动上门提供再生育政策服务。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生育补助。
当事人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并填写《失独家庭依法辅助再生育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附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出具的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且需通过辅助生育技术再生育的医疗证明书及与辅助生育技术有关的医疗发票原件,经村(社区、居委会)调查初审,镇(街道)计生办复核后,报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在当年度内发放依法辅助再生育补助金。
(三)鼓励失独家庭依法收养。
对具备收养人法定条件,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儿童福利机构在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时,要优先考虑失独家庭收养,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在依法收养子女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并填写《失独家庭依法收养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收养证》,经村(社区、居委会)调查初审,镇(街道)计生办复核后,报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在当年度内发放依法收养补助金。
(四)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父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给予提高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的,特扶金标准每人每月700元;70周岁以上的,特扶金标准每人每月900元。特扶金按月计算,按年发放,当年申报结束后新产生的特扶家庭次年纳入补发范围,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往年遗漏的应发未发对象予以补发。操作程序按照《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2008〕91号)执行。
(五)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
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家庭纳入当地民政部门的“9064”帮扶体系,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对要求入驻辖区内敬老机构的失独家庭,市民政部门应优先安排入住。
(六)实行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对60周岁以上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实行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政策参照《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临安市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函〔2013〕133号)执行。
(七)开展社会关怀。
1.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丧葬援助。
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死亡的,可享受丧葬援助,援助标准参照《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0〕80号)执行。
2.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房援助。
对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援助,援助标准参照《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7〕212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2014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准入条件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临政函〔2014〕67号)执行。
3.实行残疾独生子女教育和助残援助。
对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提供教育和助残援助,援助标准参照《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09〕106号)相关条款执行。
4.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险。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投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险,保障范围按照《关于开展计生特殊家庭健康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临计生协〔2014〕5号)相关条款执行。
三、其他解释说明
1.独生子女父母的认定依据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
2.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持有效期内《特困证》和《低保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次年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4.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市住保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审议核定计划生育特扶金对象和标准。
四、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由省、县(市)财政按比例承担。
五、资金监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六、相关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或补助的,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相关资金;未退回扶助金或补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接受其任何补助和救助申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虚报、隐瞒、伪造骗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或补助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生效时间
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政策实施由临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失独家庭依法辅助再生育补助申请表
2.失独家庭依法收养补助申请表
附件1
失独家庭依法辅助再生育补助申请表
镇(街道) 村(社区)
夫 妇 姓 名 | 出生时间 | 身份证号 | 现居住地 | ||||||
男方 | 年 月 日 | ||||||||
女方 | 年 月 日 | ||||||||
结婚时间 | 年 月 日 | 孩子出生时间 | 年 月 日 | 性别 | |||||
孩子死亡时间 | 年 月 日 | ||||||||
领(光荣证)时间 | 年 月 日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号码 | |||||||
申 请 理 由
|
夫(签名): 妻(签名): 年 月 日 | ||||||||
村 社区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镇 街道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计生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此表一式两份,镇(街)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各一份。
附件2
失独家庭依法收养补助申请表
镇(街道) 村(社区)
夫 妇 姓 名 | 出生时间 | 身份证号 | 现居住地 | ||||||
男方 | 年 月 日 | ||||||||
女方 | 年 月 日 | ||||||||
结婚时间 | 年 月 日 | 孩子出生时间 | 年 月 日 | 性别 | |||||
孩子死亡时间 | 年 月 日 | 孩子死亡原因 | |||||||
领(光荣证)时间 | 年 月 日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号码 | |||||||
申 请 理 由
|
夫(签名): 妻(签名): 年 月 日 | ||||||||
村 社区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镇 街道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计生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此表一式两份,镇(街)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各一份。
政策原文:临政办〔2014〕63号.pdf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