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15/2014-352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4-07-23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14〕3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处置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4-07-23 19:14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处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23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处置意见

 

为保障我市“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规范违法建筑处置,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推进“无违建”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物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的处置。

二、处置主体

全市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处置实施主体,由城管、国土、规划、交通、林业、水利等职能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按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处置方式

全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处置包括尚可改正、应当拆除、暂缓拆除、保留使用四种情形。

(一)尚可改正的情形

市规划部门认为违法建筑依照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通过补办、变更手续或者恢复原状等方式依法予以处置。

(二)应当拆除的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5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三)暂缓处置的情形

1具备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2原有生产、居住房屋属危险房屋拆除或因自然灾害灭失,原址或易地新建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提供生产居住的;

3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用的违法建筑,按照实际需求,在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

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因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环境设施改善而建设的违法建筑。

(四)保留使用的情形

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经有关部门审核可以保留使用的,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1公开拍卖。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占有土地为国有的,且与合法建筑物可以分割单独使用的,可以公开拍卖。拍卖底价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底价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2当事人回购或租赁。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的,或者使用上无法与合法建筑物分离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照评估价上浮30%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意回购的,则必须与违法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价格参照当地同类型房屋租赁市场价为标准,按合同规定支付租赁费用后方可使用。

3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上述超面积违法建筑物,由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留使用的具体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按照公开拍卖、当事人回购处置后,规划部门凭当事人持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质监部门的鉴定报告、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合同和有关票据,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在相关手续补办完成后,由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产权,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当事人以租赁方式有偿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应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作安置补偿依据。

四、处理程序与后续利用

(一)处理程序。全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分类处置。对调查处理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处理范围、对象公开;整改期限公开;整改进度和结果公开;在认定处理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调查取证、事先告知、限期整改、强制拆除等程序依法进行。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依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237号)文件要求,移送至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处置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公开拍卖、回购和租赁使用的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缴后,统一上缴市财政。

(二)后续利用。对拆除后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收回,根据城市、镇、乡村村庄规划的空间布局和土地用途进行统一使用。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意见下发后新出现的违法建筑查处不适用本处置意见。

 

政策原文:临政办〔2014〕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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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处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23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处置意见

 

为保障我市“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规范违法建筑处置,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推进“无违建”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物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的处置。

二、处置主体

全市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处置实施主体,由城管、国土、规划、交通、林业、水利等职能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按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处置方式

全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处置包括尚可改正、应当拆除、暂缓拆除、保留使用四种情形。

(一)尚可改正的情形

市规划部门认为违法建筑依照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通过补办、变更手续或者恢复原状等方式依法予以处置。

(二)应当拆除的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5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三)暂缓处置的情形

1具备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2原有生产、居住房屋属危险房屋拆除或因自然灾害灭失,原址或易地新建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提供生产居住的;

3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用的违法建筑,按照实际需求,在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

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因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环境设施改善而建设的违法建筑。

(四)保留使用的情形

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经有关部门审核可以保留使用的,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1公开拍卖。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占有土地为国有的,且与合法建筑物可以分割单独使用的,可以公开拍卖。拍卖底价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底价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2当事人回购或租赁。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的,或者使用上无法与合法建筑物分离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照评估价上浮30%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意回购的,则必须与违法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价格参照当地同类型房屋租赁市场价为标准,按合同规定支付租赁费用后方可使用。

3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上述超面积违法建筑物,由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留使用的具体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按照公开拍卖、当事人回购处置后,规划部门凭当事人持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质监部门的鉴定报告、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合同和有关票据,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在相关手续补办完成后,由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产权,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当事人以租赁方式有偿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应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作安置补偿依据。

四、处理程序与后续利用

(一)处理程序。全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分类处置。对调查处理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处理范围、对象公开;整改期限公开;整改进度和结果公开;在认定处理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调查取证、事先告知、限期整改、强制拆除等程序依法进行。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依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237号)文件要求,移送至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处置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公开拍卖、回购和租赁使用的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缴后,统一上缴市财政。

(二)后续利用。对拆除后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收回,根据城市、镇、乡村村庄规划的空间布局和土地用途进行统一使用。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意见下发后新出现的违法建筑查处不适用本处置意见。

 

政策原文:临政办〔2014〕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