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74/2014-35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4-08-20
发文字号 临财发〔2014〕40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
2014-08-20 15:39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量:

临财审〔2014〕40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行为,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提高资金综合效益,现将《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操作规程》

临安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0日


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核依据和程序

第三章  审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章  审核要求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审核行为,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5〕217号)、《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临政函〔2012〕146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临安市财政局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审核的基本操作规范,审核机构从事审核工作时应当遵照执行,不得自行更改、简化本规程所规定的程序、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临安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书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资料报送管理办法》的要求,将设计概算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核中心,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完善内审机构,重视概算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投资估算金额控制概算。建设单位应对协审单位的工作积极配合。

第六条  协审单位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由审核中心出具《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  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协审单位在工程概算审核活动中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审核依据和程序

第八条  审核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指标;

(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投资估算书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协审委托

审核中心拟定对应项目的协审单位,并发送《协审任务委托单》(附1)。

(二)资料交接

审核中心与协审单位进行资料交接工作,将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转交给协审单位,协审单位在《报审资料移交单》(附2)确认签字。

(三)编制方案

协审单位成立审核组,在接收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编制《审核实施方案》(附3),报审核中心审批。

(四)资料查验

协审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查验,如有缺失,应在接收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料催询函》(附4),由审核中心核准后转交建设单位予以补报。

(五)出具初稿

协审单位根据送审资料,结合现场踏勘,对量、价、费进行全面审核,出具审核初稿。

(六)交换意见

协审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审核初稿交换意见。遇到困难或发现问题,及时向审核中心汇报。

(七)征求意见

协审单位调整审核初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并在《审核结果征求意见书》(附5)签字确认。

(八)审核结果汇报

协审单位将已征求意见的审核结果向审核中心汇报。

(九)出具审核报告

协审单位汇总意见,各方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报告(一式五份,附6、7),报送审核中心。

(十)出具审核意见书

审核中心根据协审单位提交的审核报告,出具《审核意见书》(附8),并将审核报告移交建设单位。

(十一)资料归还

协审单位将审核资料归还审核中心,由审核中心转交建设单位,三方在《审核资料归还记录单》(附9)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  审核内容及方法

第十条  概算审核主要包括:

1、编制依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时效性、适用性;

2、编制方法是否适用、是否正确;

3、编制范围(概算书或初步设计文件所反映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是否建设项目性质和定位相适应;

4、工程量计算否准确、是否存在多项、漏项等;

5、设备规格、数量和配置是否合理、符合设计要求;

6、其他费用的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有关部门规定计列;

7、计价指标与标准(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8、初步设计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

9、初步设计图纸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第四章  审核要求与考核

第十一条  协审单位在开展审核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审核报告由封面、签署页、目录、正文和附件组成,按本规程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一)封面

主要包括审核类别、工程名称、审核单位、审核日期等。

(二)签署页

主要包括项目审核人、复核人、签发人的签章,以及协审单位盖资质章等。

(三)目录

编列正文、附件的内容、编制人和页码。

(四)正文

1、项目概况:项目所在地址、工程规模及特征、工程内容、资金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情况等。

2、审核依据:参考本规程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对评审依据逐项编列。

3、审核范围:对审核范围作简要说明。

4、审核结果:对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增金额、核减金额、净核减金额进行编列。

5、核增减原因分析:对审定金额与送审金额进行比较,分析说明核增减原因。

6、审核说明:对审核结果中工程量的计算,人、材、机、费用的取定,其他费用的列支进行说明,对审核中有异议的重要事项,作重点说明。

7、问题及建议:对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8、签章与日期:审核报告应签署协审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告日期是审核结论确定并经各单位签订确认的日期。

(五)附件

1、综合概算审核汇总表;

2、单位工程概算审核明细表;

3、其他费用概算审核明细表

4、其他协审单位认为需作为附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协审单位应对审核工作加以总结,以信息专报、专题报告等为载体,不定期对审核中发现的重要案例以及重大问题加以搜集和披露,以便与其他协审单位分享经验教训,促使审核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专业特点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审核中心将在委托协审任务时在《协审任务委托单》中提出审核工作时间要求,协审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审核,如发现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及时向审核中心提交《审核时间延期申请单》(附10),并阐述理由,经核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我局对廉洁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现并经核实协审单位或审核人员存在廉洁问题,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取消其参与本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资格。

第十六条  审核中心将定期对协审单位的工作成效及廉洁情况进行考核、奖惩,以加强对协审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临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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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行为,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提高资金综合效益,现将《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操作规程》

临安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0日


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核依据和程序

第三章  审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章  审核要求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审核行为,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5〕217号)、《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临政函〔2012〕146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临安市财政局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审核的基本操作规范,审核机构从事审核工作时应当遵照执行,不得自行更改、简化本规程所规定的程序、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临安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书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资料报送管理办法》的要求,将设计概算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核中心,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完善内审机构,重视概算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投资估算金额控制概算。建设单位应对协审单位的工作积极配合。

第六条  协审单位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由审核中心出具《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  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协审单位在工程概算审核活动中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审核依据和程序

第八条  审核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指标;

(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投资估算书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协审委托

审核中心拟定对应项目的协审单位,并发送《协审任务委托单》(附1)。

(二)资料交接

审核中心与协审单位进行资料交接工作,将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转交给协审单位,协审单位在《报审资料移交单》(附2)确认签字。

(三)编制方案

协审单位成立审核组,在接收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编制《审核实施方案》(附3),报审核中心审批。

(四)资料查验

协审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查验,如有缺失,应在接收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料催询函》(附4),由审核中心核准后转交建设单位予以补报。

(五)出具初稿

协审单位根据送审资料,结合现场踏勘,对量、价、费进行全面审核,出具审核初稿。

(六)交换意见

协审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审核初稿交换意见。遇到困难或发现问题,及时向审核中心汇报。

(七)征求意见

协审单位调整审核初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并在《审核结果征求意见书》(附5)签字确认。

(八)审核结果汇报

协审单位将已征求意见的审核结果向审核中心汇报。

(九)出具审核报告

协审单位汇总意见,各方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报告(一式五份,附6、7),报送审核中心。

(十)出具审核意见书

审核中心根据协审单位提交的审核报告,出具《审核意见书》(附8),并将审核报告移交建设单位。

(十一)资料归还

协审单位将审核资料归还审核中心,由审核中心转交建设单位,三方在《审核资料归还记录单》(附9)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  审核内容及方法

第十条  概算审核主要包括:

1、编制依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时效性、适用性;

2、编制方法是否适用、是否正确;

3、编制范围(概算书或初步设计文件所反映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是否建设项目性质和定位相适应;

4、工程量计算否准确、是否存在多项、漏项等;

5、设备规格、数量和配置是否合理、符合设计要求;

6、其他费用的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有关部门规定计列;

7、计价指标与标准(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8、初步设计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

9、初步设计图纸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第四章  审核要求与考核

第十一条  协审单位在开展审核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审核报告由封面、签署页、目录、正文和附件组成,按本规程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一)封面

主要包括审核类别、工程名称、审核单位、审核日期等。

(二)签署页

主要包括项目审核人、复核人、签发人的签章,以及协审单位盖资质章等。

(三)目录

编列正文、附件的内容、编制人和页码。

(四)正文

1、项目概况:项目所在地址、工程规模及特征、工程内容、资金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情况等。

2、审核依据:参考本规程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对评审依据逐项编列。

3、审核范围:对审核范围作简要说明。

4、审核结果:对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增金额、核减金额、净核减金额进行编列。

5、核增减原因分析:对审定金额与送审金额进行比较,分析说明核增减原因。

6、审核说明:对审核结果中工程量的计算,人、材、机、费用的取定,其他费用的列支进行说明,对审核中有异议的重要事项,作重点说明。

7、问题及建议:对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8、签章与日期:审核报告应签署协审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告日期是审核结论确定并经各单位签订确认的日期。

(五)附件

1、综合概算审核汇总表;

2、单位工程概算审核明细表;

3、其他费用概算审核明细表

4、其他协审单位认为需作为附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协审单位应对审核工作加以总结,以信息专报、专题报告等为载体,不定期对审核中发现的重要案例以及重大问题加以搜集和披露,以便与其他协审单位分享经验教训,促使审核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专业特点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审核中心将在委托协审任务时在《协审任务委托单》中提出审核工作时间要求,协审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审核,如发现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及时向审核中心提交《审核时间延期申请单》(附10),并阐述理由,经核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我局对廉洁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现并经核实协审单位或审核人员存在廉洁问题,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取消其参与本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资格。

第十六条  审核中心将定期对协审单位的工作成效及廉洁情况进行考核、奖惩,以加强对协审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临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