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15/2015-580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5-05-13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15〕27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临安市排污权初始登记缴款标准及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5-05-13 17:49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排污权初始登记缴款标准及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为《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临政办〔2015〕6号文件中的排污单位。

二、登记时限要求

登记时间于2015年5月开始,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底。逾期未登记的视作未取得排污权,并按《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三、登记缴款政策要求

初始登记缴款价格按照杭州市政府已批准的交易市场参考价,造纸、酿造、发酵行业化学需氧量参考价为4万元/吨,纺织印染行业化学需氧量参考价为6万元/吨,化工、制药行业化学需氧量参考价为8万元/吨,其他行业化学需氧量参考价为2万元/吨,氨氮参考价为2万元/吨,二氧化硫参考价为2万元/吨,氮氧化物参考价为3万元/吨。

为鼓励和推进初始排污权交易和登记,排污单位一次性支付初始排污权交易费的,给予一定价格优惠。优惠政策为:2015年6月底前完成支付的,按市场参考价70%缴纳;2015年7月底前完成支付的,按市场参考价80%缴纳;2015年8月底前完成支付的,按市场参考价90%缴纳;2015年9月后完成支付的,按市场参考价原价缴纳。

四、登记程序安排

统一在杭州产权交易所平台实施初始登记缴款,资金由杭州产权交易所统一转入所在地财政专户,初始登记缴款均不收交易服务费。

具体程序依据《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杭减排办〔2014〕34号和《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登记办试行杭减排办〔2014〕35号规定执行。

如有排污单位申请抵押贷款用于初始登记缴款的,依据《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杭银发〔2014〕220号规定执行。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政策原文:临政办〔2015〕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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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排污权初始登记缴款标准及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为《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临政办〔2015〕6号文件中的排污单位。

二、登记时限要求

登记时间于2015年5月开始,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底。逾期未登记的视作未取得排污权,并按《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三、登记缴款政策要求

初始登记缴款价格按照杭州市政府已批准的交易市场参考价,造纸、酿造、发酵行业化学需氧量参考价为4万元/吨,纺织印染行业化学需氧量参考价为6万元/吨,化工、制药行业化学需氧量参考价为8万元/吨,其他行业化学需氧量参考价为2万元/吨,氨氮参考价为2万元/吨,二氧化硫参考价为2万元/吨,氮氧化物参考价为3万元/吨。

为鼓励和推进初始排污权交易和登记,排污单位一次性支付初始排污权交易费的,给予一定价格优惠。优惠政策为:2015年6月底前完成支付的,按市场参考价70%缴纳;2015年7月底前完成支付的,按市场参考价80%缴纳;2015年8月底前完成支付的,按市场参考价90%缴纳;2015年9月后完成支付的,按市场参考价原价缴纳。

四、登记程序安排

统一在杭州产权交易所平台实施初始登记缴款,资金由杭州产权交易所统一转入所在地财政专户,初始登记缴款均不收交易服务费。

具体程序依据《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杭减排办〔2014〕34号和《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登记办试行杭减排办〔2014〕35号规定执行。

如有排污单位申请抵押贷款用于初始登记缴款的,依据《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杭银发〔2014〕220号规定执行。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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