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330185/2015-580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5-05-13
发文字号 临政函〔2015〕5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划拨土地住宅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5-05-13 16:40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划拨土地住宅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5513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划拨土地住宅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

 

 

做好我市划拨土地住宅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33和《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房改房

1经房改(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的房改房与集资房。

2经原县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为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住房问题,并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集资建造和联建的住房。

(二)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开发建造的商品房。

(三)经济适用房(经济解困房、人才房)

(四)拆迁安置房

房屋拆迁(征收)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安置房。

二、土地划宗和分摊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结合用地审批、实际使用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划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采“按幢分摊”法,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按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只登记不发证,登记注册给宗地内全体业主。

三、土地登记发证类型及出让金缴纳标准

(一)房改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若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发生房产交易,应当按建筑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申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缴纳标准:住宅用途(含配套的车库、柴间)30/平方米,商业用途50/平方米。

(二)划拨土地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若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发生房产交易,参照房改房的登记发证规定执行。

(三)经济适用房(经济解困房、人才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若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发生房产交易,必须满足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

220111014日(临政函〔201180号文实施之日)前购得的,补缴出让金参照房改房的登记发证规定执行(面积按首次购买保障面积);20111014日(含)后购得的,在上市交易时,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评估确认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经济解困房、人才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

(四)拆迁安置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多高层公寓拆迁安置房

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发生房产交易,参照房改房的登记发证规定执行。

2非多高层公寓拆迁安置房

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发生房产交易,按届时评估确认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房产交易或补缴土地出让金,需缴纳契税等税费的,按相关规定缴纳。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照用途及其法定出让最高年限计算确定,其中:

1房改房及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出让年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220111014日前购得的经济适用房(经济解困房、人才房),出让年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20111014日(含)后购得的经济适用房(经济解困房、人才房),出让年限自土地收益等价款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

3多高层公寓拆迁安置房,出让年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非多高层公寓拆迁安置房,出让年限自出让之日起计算。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临政函〔2015〕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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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划拨土地住宅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5513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划拨土地住宅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

 

 

做好我市划拨土地住宅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33和《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房改房

1经房改(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的房改房与集资房。

2经原县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为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住房问题,并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集资建造和联建的住房。

(二)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开发建造的商品房。

(三)经济适用房(经济解困房、人才房)

(四)拆迁安置房

房屋拆迁(征收)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安置房。

二、土地划宗和分摊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结合用地审批、实际使用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划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采“按幢分摊”法,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按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只登记不发证,登记注册给宗地内全体业主。

三、土地登记发证类型及出让金缴纳标准

(一)房改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若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发生房产交易,应当按建筑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申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缴纳标准:住宅用途(含配套的车库、柴间)30/平方米,商业用途50/平方米。

(二)划拨土地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若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发生房产交易,参照房改房的登记发证规定执行。

(三)经济适用房(经济解困房、人才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若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发生房产交易,必须满足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

220111014日(临政函〔201180号文实施之日)前购得的,补缴出让金参照房改房的登记发证规定执行(面积按首次购买保障面积);20111014日(含)后购得的,在上市交易时,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评估确认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经济解困房、人才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

(四)拆迁安置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多高层公寓拆迁安置房

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发生房产交易,参照房改房的登记发证规定执行。

2非多高层公寓拆迁安置房

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发生房产交易,按届时评估确认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房产交易或补缴土地出让金,需缴纳契税等税费的,按相关规定缴纳。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照用途及其法定出让最高年限计算确定,其中:

1房改房及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出让年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220111014日前购得的经济适用房(经济解困房、人才房),出让年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20111014日(含)后购得的经济适用房(经济解困房、人才房),出让年限自土地收益等价款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

3多高层公寓拆迁安置房,出让年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非多高层公寓拆迁安置房,出让年限自出让之日起计算。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临政函〔2015〕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