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公开形式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一、问:哪些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1、本区户籍,未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异地医保的所有城乡居民。
2、非本区户籍,常居临安5年以上(包括5年)的僧人。
3、非本区户籍,其父母一方已参加临安区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
特注:已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自费缴纳的人员)、大学生医保、异地医保的人员均不属参保对象。如有重复参加,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及住院补助,其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二、问:个人交费有何变化?
答: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交费380元/人.年。
低保、五保、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特困人员、临安区区级劳模、低边收入户、三无人员等特殊人群的个人交费部分仍免交。
三、2018年补助政策一览表:
序号 | 住院及特殊门诊 | 普通门诊 | ||
各级医院起付标准 | 补助% | 补助% | 中药补助% | |
1 | 区内卫生院300元以上 | 75% | 50% | 50% |
2 | 区内二级医院600元以上 | 75% | 23% | 25% |
3 | 区内三级医院800元以上 | 70% | 23% | 25% |
4 | 区内定点民营医院600元以上 | 70% | 23% | 25% |
5 | 区外定点医院800元以上 | 55% | 10% | 10% |
6 | 区外非定点医院800元以上 | 45% | 10% | 10% |
7 | 区内、外住院儿童两病800元以上 | 80% | ||
8 | 平产、剖腹产实行定额补助:平产1000元/人、剖腹产1500元/人; | |||
9 | 最高限额15万元以上可报部分补助由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承担50%; | |||
10 | 普通门诊可报费用最高限额为6000元; |
特注:1、区内门、急诊补助应当场刷卡结报,过后不予结报。
2、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必须当场刷卡结报。
四、问:规定病种包括哪些疾病?
答:规定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器官移植后续治疗等10种疾病。
五、问:规定病种如何办理?补助有何规定?
答:患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病历和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须持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出具的有关医疗证明,至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六、问:0-14岁儿童两病包括哪些疾病?
答: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
七、问:城乡居民医保能中途参加吗?
答:1、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退伍军人在出生、退伍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退伍之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后满6个月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停止职工医保交费的人员在3个月内办理中断手续,并到区社险办办理城乡医保参保交费手续,可享受当日起本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八、问:缴费有何规定?
答: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首次参保应在当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到户籍所在的行政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并到信用社办理代扣代缴手续,且存足个人下一年度应缴费用,扣款成功后,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本年度参保人员且已签约者视作自动参加下一年城居医保,不参保者应及时到信用社解约或到所在行政村、社区办理中断参保。
九、问: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应注意什么?
答:1、应确认自己所在的诊治医院是否为定点医院。2、应携带“市民卡”、“证历本”。3、应了解自己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基本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4、在市外就诊出院时应向医院索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汇总清单及住院发票,以便能及时得到补助。
十、问:办理手工结报补助手续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答:1、凭“市民卡”、病历记录资料、出院记录、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本人身份证明(外伤病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临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伤备案申请表》,产妇需提供准生证复印件)、本人“市民卡”银联帐号或信用社账户送至当地镇街农医办,异地就医者需提供相关证明,否则按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比例补助。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手工结报的发票一律使用原件,复印件及遗失证明不予受理。
2、如你参加了其他商业保险要报销,请将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及出院记录复印备用,区社险办受理报销后其单据将留档,不再返还。
特注:既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又参加商业保险者,其住院医疗费用在各方所得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发票总额。
十一、问:哪些医疗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
答:以下费用不列入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范围:
1、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以外的;
2、在境外就医的;
3、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
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5、应当由公共卫生承担的;
6、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十二、问: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我区有哪些定点医药机构?
答: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人力社保部门和(或)卫生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区社险办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机构。
我区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有:临安人民医院、於潜人民医院、昌化人民医院、昌北人民医院、区中医院、临安安康医院、昌化中医骨伤科医院、区妇幼保健所、临安区口腔医院、区计划生育指导站、临安骨伤科医院、临安联谊医院、临安水涛庄中医医院、临安区中医院第二门诊部、临安仁心中医医院、临安德康中医医院、临安青山湖中医院、临安骆氏中医医院、临安锦北医院、临安佳远中医医院、临安家家健康医院、临安锦城中医医院;各建制镇街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太湖源镇卫生院杨岭、东天目、临目分院、於潜镇卫生院绍鲁分院、堰口分院,太阳镇卫生院景村、双庙分院、潜川镇卫生院紫水、马山分院,清凉峰镇卫生院顺溪、洲头分院,河桥镇卫生院石瑞分院,湍口镇卫生院洪岭分院,龙岗镇卫生院鱼跳、上溪分院,昌北人民医院仁里、呼日分院、板桥上田卫生服务站、康铭中医门诊部、高虹长青、石门、高乐卫生服务站、路口卫生服务站、龙岗新溪卫生服务站、顺溪卫生服务站、清凉峰株柳卫生服务站。
临安区范围外定点医药机构为:浙江省一卡通定点医药机构、杭州市一卡通定点医药机构。省外限上海、北京城区三级以上医院。
区外非定点医院是指未列入我区城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但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非营利性医院。
医疗困难救助政策问答
十三、问: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医疗困难救助?
答:因病致生活困难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对象:
第一类:持有效期内《特困证》、《低保证》、《五保集中供养证》的人员或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
第二类:患规定病种(9种)及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重特大疾病的困难人群。
第三类:患其他疾病的困难人群。
特注: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者不能享受医疗困难救助。
十四、问:各困难救助对象的救助起付线及分段救助标准?
答:第一类救助对象的自负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补助后的可报住院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0”起救助,在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可凭“市民卡”直接刷卡享受补助及救助,救助比例为50%,其中门诊费用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二类救助对象的自负住院及与重特大疾病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补助后的可报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50%。
第三类救助对象的自负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补助后的可报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实行救助,救助比例为50%。
十五、问:如何办理医疗困难救助申请?
答: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向所在的镇街人力社保管理站或镇街农医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市民卡复印件;
3、本人“市民卡”银联帐号或信用社帐号
4、出院记录或出院病历复印件;
5、经城乡居民医保刷卡后的原始发票、《补助审批表》的第三联患者回单原件和其他赔偿、补助证明。
6、由镇街民政办盖章确认的低、五保户证、特困证复印件。
十六、问:年度累计最高医疗困难救助金额是多少?
答:年度累计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8万元。
十七、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医疗补助、医疗困难救助有何时间规定吗?
答:本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补助、医疗困难救助资料应在下一年的3月31日前递交镇街农医办,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办理。
本宣传资料中如有误差,以有关正式文件为准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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