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74/2017-81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7-07-18
发文字号 临财发〔2017〕18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临安市财政局 中共临安市委临安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临安市美丽村庄(村落景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07-18 16:07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量:

临财农〔2017〕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临安市美丽村庄(村落景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临安市美丽村庄(村落景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美丽村庄建设,提升美丽乡村水平,规范和加强美丽村庄(村落景区)以下简称(美丽村庄)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临安市创建浙江省美丽乡村示范县行动方案》(临美[2017]2号)、《临安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财农[2015]429号)《临安市财政局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意见》(临财农[2016]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美丽村庄建设资金的管理。各镇(街道)安排的配套资金,依照本办法执行。

各相关部门负责的与美丽村庄建设相关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美丽村庄建设资金的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美丽村庄建设专项资金、创建村所在镇(街道)20%的配套资金和其他用于美丽村庄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其他用于美丽村庄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是指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与美丽村庄项目建设相关的项目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美丽村庄项目建设的平台作用,将美丽村庄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美丽村庄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建设美丽村庄。

镇(街道)和创建村在美丽村庄建设中要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政府补助、社会资本投入、各方力量支持相结合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第四条 美丽村庄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资金整合、突出重点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 美丽村庄建设相关支持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2019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省委、省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美丽村庄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包括:

(一)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费用支出。

(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美丽村庄范围的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及提标改造、道路建设改造、村庄亮化、村内强弱电等杆线整治、河道沟渠池塘治理、村庄绿化美化、生态修复、景观塑造、房屋墙体立面整治等。

(三)景区设施支出。游客接待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息设施、文体活动场地等公共设施配套支出,村内公示牌、宣传栏、标识系统等支出。

(四)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支出。指在美丽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支出。

(五)特色村落建设支出。

(六)利息支出等其它支出。

第七条 对照创建计划,对经考核验收达到美丽村庄建设标准的行政村,市财政按美丽村庄等级标准以奖代补,5A级美丽村庄,按照1500万元/村给予补助;4A级美丽村庄,按照1000万元/村给予补助;3A级美丽村庄,按照600万元/村给予补助;2A级美丽村庄,按照300万元/村给予补助。

第八条 每个美丽村庄的规划费用以30万元为基准价,依据规划的标准、范围和质量作出调整,最高不超过70万元。按创建标准:以3A级30万元为基础,每提高1个等级可以增加10—20%。按创建村数:以30万元为基础,每增加1个村可以增加10—20%。按规划质量评比结果:优秀等次的酌情增加20%-50%,不及格的酌情扣除10—20%。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创建计划下达后,财政奖补资金于创建村规划确定项目后下拨每个村100万元的启动资金给镇(街道)财政所,镇(街道)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镇(街道)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当地信用社配合镇(街道)做好项目资金对外支付的审核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项目所需资金由市信用联社根据预期财政补助额度,凭市农办、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文件贷款解决。待项目验收后,财政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条 美丽村庄建设项目应规范管理,公开操作,推行公示公告制、招投标制等监管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美丽村庄实施镇(街道)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实行专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禁大额现金交易,支出票据应真实、合法、合规。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办)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美丽村庄项目完工后,各创建镇(街道)要及时进行总结和项目初验,并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办)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对在美丽村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行为的,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市农办)经审核后取消其美丽村庄创建资格,并收回以奖代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安市财政局、临安市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临安市财政局

中共临安市委 临安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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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临安市美丽村庄(村落景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临安市美丽村庄(村落景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美丽村庄建设,提升美丽乡村水平,规范和加强美丽村庄(村落景区)以下简称(美丽村庄)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临安市创建浙江省美丽乡村示范县行动方案》(临美[2017]2号)、《临安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财农[2015]429号)《临安市财政局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意见》(临财农[2016]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美丽村庄建设资金的管理。各镇(街道)安排的配套资金,依照本办法执行。

各相关部门负责的与美丽村庄建设相关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美丽村庄建设资金的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美丽村庄建设专项资金、创建村所在镇(街道)20%的配套资金和其他用于美丽村庄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其他用于美丽村庄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是指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与美丽村庄项目建设相关的项目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美丽村庄项目建设的平台作用,将美丽村庄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美丽村庄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建设美丽村庄。

镇(街道)和创建村在美丽村庄建设中要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政府补助、社会资本投入、各方力量支持相结合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第四条 美丽村庄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资金整合、突出重点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 美丽村庄建设相关支持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2019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省委、省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美丽村庄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包括:

(一)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费用支出。

(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美丽村庄范围的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及提标改造、道路建设改造、村庄亮化、村内强弱电等杆线整治、河道沟渠池塘治理、村庄绿化美化、生态修复、景观塑造、房屋墙体立面整治等。

(三)景区设施支出。游客接待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息设施、文体活动场地等公共设施配套支出,村内公示牌、宣传栏、标识系统等支出。

(四)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支出。指在美丽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支出。

(五)特色村落建设支出。

(六)利息支出等其它支出。

第七条 对照创建计划,对经考核验收达到美丽村庄建设标准的行政村,市财政按美丽村庄等级标准以奖代补,5A级美丽村庄,按照1500万元/村给予补助;4A级美丽村庄,按照1000万元/村给予补助;3A级美丽村庄,按照600万元/村给予补助;2A级美丽村庄,按照300万元/村给予补助。

第八条 每个美丽村庄的规划费用以30万元为基准价,依据规划的标准、范围和质量作出调整,最高不超过70万元。按创建标准:以3A级30万元为基础,每提高1个等级可以增加10—20%。按创建村数:以30万元为基础,每增加1个村可以增加10—20%。按规划质量评比结果:优秀等次的酌情增加20%-50%,不及格的酌情扣除10—20%。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创建计划下达后,财政奖补资金于创建村规划确定项目后下拨每个村100万元的启动资金给镇(街道)财政所,镇(街道)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镇(街道)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当地信用社配合镇(街道)做好项目资金对外支付的审核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项目所需资金由市信用联社根据预期财政补助额度,凭市农办、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文件贷款解决。待项目验收后,财政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条 美丽村庄建设项目应规范管理,公开操作,推行公示公告制、招投标制等监管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美丽村庄实施镇(街道)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实行专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禁大额现金交易,支出票据应真实、合法、合规。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办)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美丽村庄项目完工后,各创建镇(街道)要及时进行总结和项目初验,并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办)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对在美丽村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行为的,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市农办)经审核后取消其美丽村庄创建资格,并收回以奖代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安市财政局、临安市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临安市财政局

中共临安市委 临安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