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330185/2017-81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7-07-03
发文字号 临政函〔2017〕4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0-2017-0008 关联内容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07-05 15:07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773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学前教育事业,根据《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学前〔2016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锦城、锦北、锦南、玲珑、青山湖五个街道和高虹、太湖源、於潜、昌化四镇,在其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二、设置原则

(一)服从规划。市规划建设局以住宅区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和每百户15生的指标(“百户指标”)为依据,结合区域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合理规划布点。

(二)服从规模。严格按住宅区规模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在650户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按“百户指标”规划独立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的实际规模,则须按照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区域控制性详规要求,或独立配建,或共同配建(幼儿园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18班)。

独立配建规模标准表

百户指标

户数

(户)

班级数(班)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备注

合计

生均

合计

生均

15

650—1050

6

2287

12.71

1802

10.01

30/

1051—1550

9

3310

12.26

2565

9.50

1551—2150

12

4280

11.89

3266

9.07

2151—2750

15

5277

11.73

3998

8.88

2751—3400

18

6274

11.62

4730

8.76

注:以上指标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之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核定。34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市规划建设局、教育局及辖区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论证规划建设规模和园区数量。

(三)不足独立配建规模的,探索采用共建或统建的方式。不足独立配建的,可依据规划参与邻近达到配建规模幼儿园的共同建设或根据区域规划需集中统建幼儿园的建设。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划拨规划设计条件中,提出共建或统建幼儿园的规划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将参与对象、标准、方式等相关共建或统建要求一并予以告知,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四)“百户指标”及配建规模标准可视形势变化发展由市教育局和市规划建设局提出建议并报请市政府作出合理的调整。

三、建设要求

(一)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发改局审批或者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的标准和要求,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严格遵照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建成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市教育局。

(三)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市规划建设局不予竣工验收,并依法查处。

(四)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单门独院,日照充足,具体要求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与住宅小区其它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五)建成标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除必须达到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外,还需同步完成弱电安装以及户外绿化、户外运动场地、户外大型玩具等建设和配置。

四、监控与处罚

对未按规划建设并同步移交配套幼儿园的,由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责令建设单位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对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或闲置或改作它用并拒不改正的,由市规划建设局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幼儿园的,由市规划建设局依法查处;侵占现有幼儿园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

五、工作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负责组织教育、规划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及批复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主持按规模配建的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向市教育局及时无偿移交工作;研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政策。

市规划建设局:在市教育局、镇(街道)的协助下,科学合理地制定独建、共建和统建规划;负责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划拨规划设计条件中,提出配建幼儿园的规划要求;同步审查审批建设方案,负责组织对建设单位的园舍施工环节进行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并会同市发改局做好配套幼儿园的验收和无偿移交工作;负责及时办理无偿移交幼儿园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配建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将市规划建设局的相关规划要求予以告知,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按市规划建设局的统建规划及标准要求划拨或预留统建幼儿园的土地;配合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向市教育局无偿移交到位。

市教育局:参与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规划、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负责接收无偿移交的幼儿园并协助辖区镇街的举办。

市财政局:负责配建幼儿园建设装修举办等经费的保障。

镇(街道):协助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接收辖区内配套幼儿园并负责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六、移交流程

(一)小区竣工验收后15天内,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局提交要求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申请报告。

(二)市发改局收到移交配套幼儿园的申请报告后20天内组织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消防、教育、交警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镇街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15天内,出具验收合格并同意移交幼儿园的批复。

(三)建设单位收到批复之后,15天内和教育局签订移交协议,并移交各专项验收批复、竣工图及相关权属证明等。

(四)建设单位和市教育局签订移交协议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五)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教育局委派园长配合相关镇、街做好开园准备工作。

七、其它要求

(一)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辖区镇街负责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为便于校产的正常使用和管理,配建幼儿园的相关权属证明办至辖区镇街中心幼儿园名下。

(三)各相关部门在装修工程立项、相关权属过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及产权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给予依法减免。

(四)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住户的子女入园需求。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配套幼儿园的举办,并给予物业管理等费用的减免。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781日起施行,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1123号)和《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临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的通知》(临政办〔20146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及方面则依照《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原文:临政函〔2017〕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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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ALAD00-201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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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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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773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学前教育事业,根据《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学前〔2016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锦城、锦北、锦南、玲珑、青山湖五个街道和高虹、太湖源、於潜、昌化四镇,在其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二、设置原则

(一)服从规划。市规划建设局以住宅区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和每百户15生的指标(“百户指标”)为依据,结合区域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合理规划布点。

(二)服从规模。严格按住宅区规模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在650户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按“百户指标”规划独立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的实际规模,则须按照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区域控制性详规要求,或独立配建,或共同配建(幼儿园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18班)。

独立配建规模标准表

百户指标

户数

(户)

班级数(班)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备注

合计

生均

合计

生均

15

650—1050

6

2287

12.71

1802

10.01

30/

1051—1550

9

3310

12.26

2565

9.50

1551—2150

12

4280

11.89

3266

9.07

2151—2750

15

5277

11.73

3998

8.88

2751—3400

18

6274

11.62

4730

8.76

注:以上指标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之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核定。34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市规划建设局、教育局及辖区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论证规划建设规模和园区数量。

(三)不足独立配建规模的,探索采用共建或统建的方式。不足独立配建的,可依据规划参与邻近达到配建规模幼儿园的共同建设或根据区域规划需集中统建幼儿园的建设。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划拨规划设计条件中,提出共建或统建幼儿园的规划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将参与对象、标准、方式等相关共建或统建要求一并予以告知,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四)“百户指标”及配建规模标准可视形势变化发展由市教育局和市规划建设局提出建议并报请市政府作出合理的调整。

三、建设要求

(一)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发改局审批或者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的标准和要求,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严格遵照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建成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市教育局。

(三)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市规划建设局不予竣工验收,并依法查处。

(四)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单门独院,日照充足,具体要求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与住宅小区其它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五)建成标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除必须达到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外,还需同步完成弱电安装以及户外绿化、户外运动场地、户外大型玩具等建设和配置。

四、监控与处罚

对未按规划建设并同步移交配套幼儿园的,由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责令建设单位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对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或闲置或改作它用并拒不改正的,由市规划建设局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幼儿园的,由市规划建设局依法查处;侵占现有幼儿园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

五、工作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负责组织教育、规划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及批复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主持按规模配建的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向市教育局及时无偿移交工作;研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政策。

市规划建设局:在市教育局、镇(街道)的协助下,科学合理地制定独建、共建和统建规划;负责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划拨规划设计条件中,提出配建幼儿园的规划要求;同步审查审批建设方案,负责组织对建设单位的园舍施工环节进行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并会同市发改局做好配套幼儿园的验收和无偿移交工作;负责及时办理无偿移交幼儿园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配建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将市规划建设局的相关规划要求予以告知,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按市规划建设局的统建规划及标准要求划拨或预留统建幼儿园的土地;配合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向市教育局无偿移交到位。

市教育局:参与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规划、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负责接收无偿移交的幼儿园并协助辖区镇街的举办。

市财政局:负责配建幼儿园建设装修举办等经费的保障。

镇(街道):协助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接收辖区内配套幼儿园并负责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六、移交流程

(一)小区竣工验收后15天内,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局提交要求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申请报告。

(二)市发改局收到移交配套幼儿园的申请报告后20天内组织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消防、教育、交警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镇街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15天内,出具验收合格并同意移交幼儿园的批复。

(三)建设单位收到批复之后,15天内和教育局签订移交协议,并移交各专项验收批复、竣工图及相关权属证明等。

(四)建设单位和市教育局签订移交协议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五)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教育局委派园长配合相关镇、街做好开园准备工作。

七、其它要求

(一)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辖区镇街负责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为便于校产的正常使用和管理,配建幼儿园的相关权属证明办至辖区镇街中心幼儿园名下。

(三)各相关部门在装修工程立项、相关权属过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及产权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给予依法减免。

(四)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住户的子女入园需求。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配套幼儿园的举办,并给予物业管理等费用的减免。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781日起施行,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1123号)和《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临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的通知》(临政办〔20146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及方面则依照《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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