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330185/2018-816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01-08 |
发文字号 | 临政函〔2018〕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00-2018-0002 | 关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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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区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区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设我区现代化城乡公共交通体系,促进我区城乡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有效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城乡公共交通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方针,按照“政府主导、国有经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方便群众”的总体要求,从规划编制、基础设施、运营结构、政策扶持、优化服务等方面着手,建立城乡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机制,着力打造结构合理、设施配套、高效快捷、综合衔接、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公共交通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环保的出行服务。
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基本构建以城际公交、城市公交、农村公交为主体,出租汽车客运和公共自行车为补充的一体化、多层次的城乡公共交通体系,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与城乡建设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与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城乡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的主导地位确立。到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力争不低于13%;行政村农村公交通达率达到100%;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0标台;首末站发车准点率不低于95%;主城区公交线路达到15条;主城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500米站台覆盖率,主城区达到100%;新建枢纽站4个;新建城市公交首末站5个,新建城乡公交镇街换乘中心10个。公交车国IV排放标准车辆比例达到100%,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比例主城区公交达到80%。新建公交充电站3个,充电桩20个。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和实施城乡公共交通规划。
编制完善城乡公共交通规划。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临安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2017—2025)。区发改、公安交警、财政、国资、国土、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等有关部门相应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严格保障规划实施,并定期对公共交通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加快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城乡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城乡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公交换乘枢纽、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加气(油)站和充(换)电站等设施建设,推进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出租汽车停靠点、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在规划旧城区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园区、居民小区、商业区、医院、学校、体育馆、大型城市综合体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注重加强公交站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新改建城市主干道应同步设置港湾式停靠站,配套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对现有道路缺少港湾式停靠站或停靠站不达标的,以及长途车站、居民小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客流集散地公共交通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应逐步进行改建,改善车辆运行和乘客候车环境。
2.推进智能化城乡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建设信息化、智能化的城乡公共交通系统,构建面向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面向公众的城乡公共交通信息服务体系。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公共交通智能收费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系统、运营安全监控系统、综合交通应急指挥处置系统和运营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等。深化“临安运政”微信公众号公交出行和自行车租赁查询系统;切实发挥科技对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的支撑作用,最大限度地方便乘客出行。
3.改善城乡公共交通通行条件。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公交车在路权使用、交通管理及信号灯设置等方面的优先措施。对占用城乡公共交通(专用)泊位、干扰城乡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实施以城乡公共交通为导向的道路设施改造项目,重点改造主城区、城乡接合部的主要“交通节点”,打通一批断头路,提高路网的集散能力和可达性,形成城乡公共交通的循环通达系统。
4.加快公交车辆提档升级。结合一体化改造,更新、淘汰老旧车辆。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乘坐舒适的中高档车型。逐年更新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辆,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交通车辆运力与能源结构合理化。对新购置的公交车辆安装实时监控视频系统、自动报站器、车载移动电视等智能化设施。
(三)完善城乡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1.优化城乡公共交通线网布局。以“一主两副”为中心,以镇街为节点,建立和完善由主线、干线、支线三级网络以及环镇公交(青山湖科技城、於潜、昌化)、支线小公交等微循环公交系统组成的,功能清晰、布局合理的新型城乡公共交通网络。适时开辟、调整城乡公共交通线路,不断优化城乡公共交通线网布局和结构。
2.深化农村公交“村村通”。按照“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方便出行”的原则,适应城乡发展和城乡居民出行新变化,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出行需求,进一步推进农村公交一体化改造,实现公共交通国有化经营,提供优质安全的公交服务,缩小城乡差距,基本实现“同城同待遇”,真正实现全区域公交客运一体化。加快实施农村公交“村村通”三年行动计划,实现农村公交行政村通达全覆盖,逐步加大农村公交服务通达深度,以解决农村居民基本出行需求。
3.合理发展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机制,根据市场需求适度确定出租车行业发展规模,加强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和行业自律,提升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上级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约车服务行为,促进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协调发展。
(四)提高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1.优化服务理念。树立“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落实各项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开展文明线路、文明车组、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兵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职业培训,培育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品牌。建立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通过公众评价、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对企业服务质量、运营安全、经营效益等开展绩效评价。转变行业作风,主动倾听社会各界意见,积极响应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创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模式。公交企业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改造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2.推进公交“一卡通”。依托我区“市民卡”建设,推行“一卡通”公共交通综合功能应用,实现刷卡优惠,一卡多用,覆盖城区公交、农村公交、公共自行车租赁等多种交通方式。利用“市民卡”系统改进公益性免费乘车服务,实行符合条件人员凭“市民卡”刷卡免费乘坐城乡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待方式,为改进公益性免费乘车服务奠定基础。
3.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城乡公共交通安全应急体系和服务保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完成区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社会突发事件等应急运输任务。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交正常运行、侵占和破坏公交设施、危害公交营运安全等违法违纪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可靠的出行条件。
4.稳定职工队伍。公交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不断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工资收入与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依法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1.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资金投入政策。从2017年起,对城乡公共交通的投入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政府统筹安排的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加大对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车辆更新、技术改造、科技进步以及低票价、承担公益性服务、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的补贴和补偿等方面。由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牵头,联合监察、物价、审计、交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成立成本规制工作组,制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每年组织对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的年度成本和费用进行监审,核定企业综合运营成本,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
2.城乡公共交通税费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要求,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要求,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落实《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8号)要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交通换乘枢纽等设施,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绿地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依法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公交企业交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国家有关税收、规费减免政策。对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公交站亭等设施的用电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电价优惠。对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其他税费可以减免的,按照相关政策办理。
3.城乡公共交通基础建设供地政策。实施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按照规划实施的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优先安排划拨供地。加强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监管,对既有城乡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推进城乡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对新建城乡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保障公益性用地的基础上,应对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开发所得收益,应全部用于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城乡公共交通运营亏损。城乡公交镇街换乘枢纽用地,所在镇街应优先保障,并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4.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城乡公共交通场站、公交枢纽、停保基地等基础设施由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主体负责建设,建成后交由公交公司使用管理。城乡公共交通停靠站台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站台(亭、牌)应实现标准化、模块化。主城区、青山湖科技城和锦南新城区域的公交站台(亭、牌)的建设管理分别由规划建设部门和城投公司、科技城管委会和锦南新城指挥部负责。副中心城市镇内公交站台(亭、牌)建设由当地政府落实建设管理。主城区停靠站站台(亭、牌)等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城管部门落实。对农村公交线路上的站台(亭、牌)建设由交发公司负责,维修、更换由公交公司负责;卫生保洁工作由属地镇街负责,广告资源由所在镇街统筹利用,用于公益广告宣传。所有站台(亭、牌)建设方案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经规划建设、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会审后组织实施。
5.城乡公共交通票价票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按照政府定价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政府定价机制。以城乡公共交通企业规制成本为依据,根据“社会可承受、财政可承担、企业可承载”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城乡公共交通价格,原则上执行杭州主城区票价机制,部分特殊线路可实行阶梯票价,确保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继续实行城乡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城乡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完善刷卡乘车优惠和城乡公共交通换乘优惠措施。本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市民卡免费乘坐城乡公交;驻临部队官兵、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及中小学生,根据相关文件享受公交优惠政策。
6.城乡公共交通线路开通政策。主城区公交线路,应根据公交发展规划和主城区建设发展的实际,适时进行线路优化调整,视情新增公交线路。农村非行政村所在地、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综合性医院、居民小区等需新开通公交线路,属地镇街(管委会、指挥部)应认真调研需求,严格把关,再向区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公交优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交通、公安交警、安监、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实地踏勘,共同审核。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任组长,各相关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府办、宣传部、监察、交通运输、发改、公安、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城管、人力社保、环保、民政、经信、教育等部门和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的临安区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同时,由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牵头成立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工作组,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区安监、公安交警、规划建设等部门联合成立公交线路联合审核工作组和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组,分别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相关工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大力加强城乡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强化“公交优先”、“公交引领城市发展”、“低碳交通、绿色出行”等理念。每年9月的第3周确定为“公交出行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努力营造全社会认同公交优先、支持公交优先、践行公交优先的氛围,倡导公务人员带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引导市民自觉选择公共交通作为出行的主要方式。
本通知自2018年2月8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临政函〔2018〕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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