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18-816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03-30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2018〕1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01-2018-0002 | 关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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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临安接受义务教育及参加各类高中升学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临安接受义务教育及
参加各类高中升学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临安接受义务教育以及完成义务教育后在临安参加初升高升学考试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7〕77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年龄在6至14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本区居住的非本区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二、就读条件
(一)义务教育就读条件。
凡年满6周岁,持有杭州市临安区范围申领的有效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简称为“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初升高报名条件。
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具有两年及以上本区初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同时符合本区中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区各类高中。
(三)其他。
已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随迁子女,未申领有效居住证的,应及时申领,已申领的应及时签注。
三、相关手续
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小学一年级入学。
申请人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实际居住地教育服务区小学报名并提供随迁子女的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1.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实施前,各校应根据适龄随迁子女居住证申领时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缴纳社保时间作为依据,产生录取学生名单。参考条件优先顺序为随迁子女有效居住证申领时间先后、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或一方在本区缴纳社保时间长短(以缴纳时间长的一方为准)。随迁子女居住证申领时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缴纳社保时间按月计算。
2.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实施后,各校应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的量化分值按高低排序(以分值高的一方为准),产生录取学生名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申请学校安排确有困难的,由教育辅导站(锦城中心学校)统筹解决。教育辅导站(锦城中心学校)解决有困难的,报区教育局统筹解决。各教育辅导站(锦城中心学校)和学校应优先安排规定报名时间内符合条件并完成报名的儿童入学。
(二)初中一年级入学。
在本区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毕业前由在读小学组织调查核实随迁子女是否持有有效居住证,并将核实后的随迁子女毕业生名册报小学所在教育辅导站(锦城中心学校),由各教育辅导站(锦城中心学校)进行升学安排。
(三)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并要求转到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应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或新学年开学前半个月内,凭有关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申请转学,由学校根据剩余学额情况统筹考虑,同意其转学的应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17〕43号)的规定办理。
(四)初升高报名。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毕业初中学校根据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与各类高中招生的相关规定组织和受理报名,并分类造册。
四、工作要求
(一)区教育局、各教育辅导站(锦城中心学校)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充分挖掘潜力,尽力接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要结合实际,改进教育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在校内教育、参加活动、奖惩激励、评优评先、综合评价等方面与本区户籍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待遇,维护其正当权益;要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二)区教育局、镇(街道)要将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区规划、建设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的要求纳入建设规划,并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学校布局和设置规模标准,不断扩大教育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教育。
解决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问题以公办学校为主,独立设置的随迁子女学校为辅。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力接受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三)区公安部门要建立居住证持证随迁子女普查和登记制度,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随迁子女申领居住证的底数、名册及居住证签注等情况。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持证随迁子女的实际情况,及时制订入学方案。
(四)区公安、人力社保、市场监管、财政、物价、卫生计生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支持和帮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五)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下属部门单位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的管理与监督。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前发《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函〔2012〕16号)和《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各类高中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临政办〔2013〕7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临政办〔2018〕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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